李洪波
李洪波,男,汉族,1956年10月出生,海南儋州人,全日制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文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学位,1973年10月参加工作,198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海南省水务厅厅长、党组书记(正厅级)。2016年9月5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省水务厅原厅长李洪波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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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海南省保亭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保亭县委副书记;通什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海南省农业厅副厅长;海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厅级)、党组书记。
2007年03月任海南省水务局局长、党组书记(正厅级)。
2009年05月任海南省水务厅厅长、党组书记(正厅级)。
2015年5月20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对海南省水务厅厅长李洪波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
2015年5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免去李洪波的海南省水务厅厅长职务。
2015年9月9日,海南省水务厅原厅长李洪波(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2015年9月已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洪波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李洪波,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2007年3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李洪波利用担任海南省水务局局长和水务厅厅长的职务便利,在水务系统工程项目招投标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多名工程项目承建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5年12月3日,中国共产党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李洪波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省委常委会之前作出的给予李洪波开除党籍的处分。
2016年9月5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省水务厅原厅长李洪波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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