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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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11—1991.08 来凤县委机要局工作;
1991.09—1993.01 来凤县接龙桥区副区长,兼任土堡乡党委书记;
1993.02—1994.01 来凤县接龙桥区区长;
1994.02—1995.02 来凤县翔凤镇人民政府镇长;
1995.03—1996.10 来凤县绿水乡党委书记;
1996.11—1998.02 来凤县李家河乡党委书记;
1998.03—1998.12 来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1999.01—2000.01 中共来凤县委办公室主任;
2000.02—2003.10 中共来凤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
2003.11—2006.10 中共巴东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其间:2006年4月至2006年9月在宁波市象山县政府挂任县长助理);
2006.11— 2009.1中共巴东县委副书记;
2009.01— 2014.3 中共巴东县委副书记、巴东县人民政府代县长;
2014.3—2015.8 湖北恩施州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
2015年8月21日,恩施州纪委通报,巴东县原县长刘冰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6年6月15日,据恩施州纪委消息:近期,经恩施州委批准,恩施州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刘冰被开除党籍。
经查,刘冰任巴东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委副书记、县长,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期间,违反政治纪律,销毁收受的黄金制品、拒不向组织提供真实情况,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安排或同意使用公款115.3029万元购买土特产送礼;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有关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21.3万元,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工作纪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审批、工程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37万元及黄金制品一套。其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刘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与国家法律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恩施州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恩施州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冰开除党籍处分,收缴违纪款物上缴国库。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6年9月7日,据最高检案件信息公开网消息,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刘冰(正县级)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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