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新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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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9月至1988年9月在天津大学土木系热能利用与空气调节专业学习;
1988年9月至1991年4月,东南大学土木系建筑经济与管理专业研究生;
1991年4月至1994年11月,焦作市建委工程科科员;
1994年11月至1997年8月,焦作市建委工程科副科长;
1997年8月至1997年10月,焦作市建委工程科科长;
1997年10月至1999年8月,焦作市体改委副主任、党组成员;
1999年8月至2004年5月,焦作市经贸委副主任、党委委员;
2004年5月至2004年8月,焦作市经贸委主任、党委书记;
2004年8月至2007年10月,焦作市商务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7年10月至2009年1月,焦作市商务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9年1月至2015年8月,中共沁阳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5年7月29日上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许可省检察院对省人大代表魏新洪实施监视居住。
2011年至2014年,魏新洪利用担任沁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协调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因该犯罪嫌疑人系本届省人大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许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2015年7月30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许可对省十二届人大代表魏新洪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决定。
2015年8月6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河南省沁阳市市委书记魏新洪(正处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2日对沁阳原市委书记魏新洪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其犯受贿罪,受贿金额近千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魏新洪共受贿74起,收受或索取财物总计950.4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和1万元购物卡。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公司、企业负责人27人贿赂27起,合计各种财物694.5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和1万元购物卡,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征用土地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下属47人贿赂47起,合计各种财物271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为他们在日常工作和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魏新洪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魏新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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