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界学会
- 中文名称
- 中国教育界学会
- 外文名称
- The Educational Society Of China
- 成立时间
- 2001年2月8日
- 性质
-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目录
中国教育界学会(The Educational Society Of China)成立于2001年2月8日。是全国群众性教育学术团体,由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学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国有志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教育科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中国教育界学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为教育策划提供智力支持、信息咨询和实验样本;组织教育教学优秀成果的评价、鉴定和推广;研究、编写教材,出版学术书刊;制定学科专业标准;开展教育教学培训活动,助推校长、教师专业发展;开展教育业务、政策和法律咨询;开展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国际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等等。
中国教育界学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教育界学会
英文名称为(The Educational Society Of China)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群众性教育学术团体,由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并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国有志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教育科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国内的总部驻地在北京。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为教育策划提供智力支持、信息咨询和实验样本;
(三)组织教育教学优秀成果的评价、鉴定和推广;研究、编写教材,出版学术书刊;
(四)制定学科专业标准;开展教育教学培训活动,助推校长、教师专业发展;开展教育业务、政策和法律咨询;
(五)组织经验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组织教育评价活动,表彰优秀单位、优秀人才;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
(七)开展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国际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团体会员
1、县级以上的教科院(所);
2、县级以上的教育学术团体,教育集团;
3、市级以上的中小学校。
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中国教育界学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1、在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中,成绩突出;
2、具有中等或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本学科或本地区有较大影响;
3、在中国教育界学会主办的学术活动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4、从事教育工作两年以上;
5、县级教育主管部站推荐;
6、中国教育界学会会员推荐;
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中国教育界学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在本会编辑出版的期刊、报纸、网站发表作品);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实践本会宗旨;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地区、各部门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本会内部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心本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职时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捐赠或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 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二OO一年二月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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