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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于1981年7月成立,是中国教育界开展民间对外教育合作与交流的全国性组织。协会总部设在北京,秘书处是常设办事机构。以积极推动中国教育界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科技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增进各国和各地区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为宗旨。
中文名称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
成立时间
1981年7月
总部地址
北京
性质
全国性社团组织

目录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于1981年7月成立,是中国教育界开展民间对外教育合作与交流的全国性组织。协会总部设在北京,秘书处是常设办事机构。

宗旨:

积极推动中国教育界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科技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增进各国和各地区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成员和合作伙伴:

1991年由中国民政部批准为全国性社团组织。

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73位理事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推举产生。

在中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16个市有地方协会。目前的团体会员单位共554家,包括各级各类教育机构。

在国内项目合作伙伴单位1,000多个。

秘书处与5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170多个权威教育组织和团体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交流合作关系。

2006年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2008年成为“联合国新闻部非政府组织合作伙伴”;2009年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咨商地位”;2011年成为联合国学术影响力项目成员。

协会章程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Education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xchange,缩写CEAIE。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代表中国的教育界开展非官方的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配合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积极推动中国教育界同各国(地区)教育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增进各国(地区)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政编码:100816。

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6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中国和国外各级各类学校间建立和发展校际联系、交流和合作;

(二)与国外教育机构、院校合作开展各级各类教育人才的培训;

(三)举办多边或双边教育国际会议、研讨会和展览会;

(四)承办国外教育机构资助的教育项目;

(五)承办中国政府委托的教育合作项目;

(六)聘请国外教师来华任教;

(七)组织安排境外师生和教育工作者来华学习、考察、访问;

(八)派遣中国教师赴国外任教或研修;

(九)组织中国各级各类教育工作者赴境外进行综合性或专业性的教育访问和考察;

(十)承办出国留学咨询业务;

(十一)组织编辑出版介绍中国教育的重要出版物;

(十二)筹集教育国际交流基金;

(十三)协助各地方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和团体会员单位开展教育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接纳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并愿意接受协会给予的任务;

(三)在社会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界和企业界单位。

第九条  团体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协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长批准;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由团体会员所在单位推选理事若干名,理事和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及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团体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不能完成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推选协会的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讨论并表决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协会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监督协会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监督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基金的募集和使用;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两三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

(二)在教育界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为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会见有关方面重要人士,商谈有关重要事项,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基金的募集和使用;

(五)代表协会作工作报告,并提交协会的工作规划;

(六)批准会员单位的吸收和除名;

(七)批准协会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二)协调秘书处各处室以及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协会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选,交会长批准;

(五)决定协会秘书处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负责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基金的募集和使用;

(七)受会长、副会长的委托,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专项拨款和专项资助;

(二)国内外的资助、捐赠;

(三)开展有偿服务交流活动的收入;

(四)会员会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三十七条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的章程,报民政部有关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教育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团体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历届领导

历届会长

黄辛白李 滔柳 斌

历届秘书长

李顺兴、倪孟雄、胡述智、葛守勤、赵 冀、解其钢、张德安、尤少忠

现任领导

名誉会长

丁石孙  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北京大学原校长

路甬祥  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科学院院长

罗豪才  九届、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林文漪  全国政协副主席,台盟中央主席

李  滔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原会长

柳  斌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原会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 长

章新胜 教育部原副部长、全国政协委员

副会长

(按姓氏笔划排序)

王珣章  广东省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副主席

刘川生  北京师范大学党委书记

杨玉良  复旦大学原校长、中国科学院院士

陈雨露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

周其凤  北京大学原校长、中国科学院院士

姜沛民  中国农业大学党委书记

钟秉林  中国教育学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原校长

唐之享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顾问

钱一呈  教育部原副总督学

顾秉林  清华大学原校长、中国科学院院士

谢和平  四川大学校长、中国工程院院士

大事记

198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正式批准教育部和外交部报告,同意成立“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

1982年

与美国州立大学与学院协会签订第一个中外教育民间合作协议。

1982-1983年

江苏省、上海市等地开始筹建地方教育国际交流协会。

1984年

协会第一届理事会成立。理事会由97名理事组成,黄辛白任会长。自此,协会正式对外开展工作。

1985年

协会秘书处开始独立办公。秘书处逐步从国家教委外事局承接民间教育交流的有关项目,其中包括“中外师生文化交流(CEAIE-AFS)项目”。

1987年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徽标正式启用。

1988年

国家教委批准协会设立“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基金”。

1989年

国家教委召开办公会,就协会的发展方向,工作内容等事宜进行了专题研究;

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第二届理事会由76名理事组成,会议选举黄辛白为会长。

1990年

全国二十一个省市成立地方协会。

1991年

协会作为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组织在民政部正式注册;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纪念成立十周年大会”举行,回顾总结十年发展历程。至此,协会秘书处与16个国家及地区的60多个民间组织建立了交流合作关系。

1992年

协会与香港、澳门有关机构联合发起,首次举行“华夏园丁大联欢活动”,开启与港澳台地区的民间教育交流活动;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及一些全国性的教育组织相继成为协会会员单位。

1993年

协会首次在天津召开地方协会秘书长会议,建立有关工作会议制度。

1994年

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第三届理事会由94名理事组成,会议选举李滔为会长;

协会秘书处正式在京成立“中国教育国际交流研修中心”;

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协会成为教育领域首家具有实施“境外培训资格”的全国性单位,开始针对各级各类教育策划并实施了一批境外培训项目。

1995年

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期间,协会举办“妇女与教育”非政府系列论坛。以此为标志,协会开始参与国际多边民间交流活动。

1996年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纪念成立十五周年大会”举行,回顾总结十五年发展历程,国务院总理李鹏、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等国家领导为协会题写贺词。至此,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地方协会,另有7个市级协会,共计77个会员单位。

1997年

国家教委进一步明确协会秘书处工作任务和人员编制。

1998年

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在北京举行。第四届理事会由110名理事组成,会议选举柳斌为会长。

1999年

官方网站www.ceaie.edu.cn及www.ceaie.org正式启用;

协会与澳大利亚大学校长委员会合作启动“中澳大学校长能力建设项目”,在高校领导能力海外培训中创新采用“影子校长”培训模式。此后,协会又与英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开展了各级各类校长领导能力建设项目。

2000年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章程”经修订后公布;

协会秘书处正式在北京成立 “中教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首届“中国国际教育论坛暨中国国际教育展”(“中国国际教育年会”的前身)举行。

2001年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纪念成立二十周年大会”在京举行,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钱其琛等国家领导为协会题写贺词;至此,协会会员单位增长至90个;

“1+2+1中美人才培养计划”启动,首次引入中美高校课程衔接、学分互认培养模式。

2002年

协会组织国内高校赴俄罗斯举办首届“21世纪中国高等教育展” 。自此,协会大规模“走出去”活动蓬勃发展。

2003年

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第五届理事会由198名理事组成,会议选举柳斌为会长。

2005年

协会与日方机构签署协议共同举办首届“中华全国日语演讲大赛”,自此,协会开始以比赛形式开展全国性的、大规模双边人文交流活动。

2006年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成立二十五周年庆祝大会”在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 莲出席庆祝会,国务委员陈至立、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发来贺信。教育部部长周济出席并致辞,教育部副部长章新胜做了题为“中国教育的对外开放”的发言。至 此,协会有会员单位145个。协会秘书处与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70个组织建立了交流与合作关系;

经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批准,协会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

协会成为“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团体会员单位。

2007年

协会首届“地方院校教育外事干部培训研讨班”开班,开始了有规模、持续性的战线干部培训;

协会与浙江师范大学共建非洲研究院,成为协会与高校合作共建的第一个研究机构。

2008年

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中南海会见由协会负责组织的地震灾区中小学生赴俄疗养代表团;

协会正式成为联合国新闻部合作伙伴;

协会内设机构进行调整,编制人数大幅扩大;

由教育部、财政部专项设立,协会开始实施“高职院校领导海外培训项目”。该项目是“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

2009年

协会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咨商地位;

协会创办教育国际交流资讯类杂志《国际教育交流》。

2010年

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第六届理事会由256名理事组成,会议选举章新胜为会长;

“中美人文交流高层磋商机制”建立,协会承担其中重要人文交流项目。此外,协会还积极承担中俄、中日、中欧、中国-东盟等国家和地区间人文交流项目;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研修中心”更名为“中国教育国际交流研修学院”。

2011年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成立三十周年座谈会”在京举行,国务委员(时任)刘延东出席并作重要讲话,确定了协会下一步的发展目标。韩启德、蒋树声、林文漪等国家领导为协会题写贺词;

协会成为联合国学术影响力项目成员。

2012年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委员会成立。

2013年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分会、职业技术教育国际交流分会和国际文化教育交流志愿者工作委员会成立;

协会获得民政部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5A等级称号。

2014年

教师进修分会、教育装备国际交流分会和中学教育国际交流分会成立;

开始承担教育部五项委托职能(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认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组织行业自律管理、外籍教师招聘服务、涉港澳台民间教育交流活动和来华留学英语授课品牌课程评选);

“国际青少年人文交流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基金管理委员会”;

吸纳北京建筑大学等29个单位为团体会员。

分支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委员会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分会

职业技术教育国际交流分会

国际文化教育交流志愿者工作委员会

教师进修分会

教育装备国际交流分会

中学教育国际交流分会

教育与文化创意产业分会

民办教育国际交流分会

权属单位

北京中教博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教博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博创”)是经教育部批准,由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全资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31日,注册资本4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华远北街2号1016-1017室,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教育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于1981年由国务院批准设立,是中国教育界开展民间对外教育合作与交流的全国性组织。为有利于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资产的保值增值,本着有利于协会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组建中教博创。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研修学院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研修学院(前身为中国教育国际交流研修中心)成立于1994年,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高等教育培训机构。学院成立以来,在开展中外高等教育和国际交流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与重要经验,受到了教育部有关部门、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协会以及社会各界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得到了国内外合作方以及培训学员的认可。

北京教际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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