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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佳

沈佳,男,1959年01月生,内蒙古党校大学学历,中共党员。曾任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2016年8月31日,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沈佳被控收受贿赂2838.9139万元及1万美元。

目录

曾任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厅)纪检监察一室副主任,
2009年08月——2014年12月,任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厅)案件审理室主任。

审查起诉

2014年08月01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审理室原主任沈佳(副厅级)涉嫌受贿案移送审查起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已依法向犯罪嫌疑人告知了相关权利义务。

双开处分

2014年12月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同意,自治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原主任沈佳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5年03月13日,由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审理室原主任沈佳(副厅级),被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

一审开庭

2015年9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审理室原主任沈佳(副厅级)受贿案一审开庭审理。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佳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以上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折合人民币2800余万元及美元1万元。

一审判决

2016年8月31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内蒙古自治区纪检委纪检监察四室原副处级检查员、纪检监察一室原副主任、案件审理室原主任沈佳受贿案,判决沈佳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沈佳在担任自治区纪委纪检监察四室副处级检查员、纪检监察一室副主任、案件审理室主任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大肆利用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各种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收受请托人财物,收受贿赂2838.9139万元及1万美元的犯罪事实。沈佳不服一审判决,当庭表示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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