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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推动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全面提升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6年3月14日起实施。

目录

由国家制定标准并引入第三方力量开展职业教育评估,是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成功经验。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建立了各具特色的职业教育评估制度,有力促进了本国职业教育的发展。

借鉴国外职业教育发展经验,我国先后开展了中等专业学校办学水平试点评估、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选、示范中职校遴选与建设评估等工作,为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以往的评估工作更多的是作为重点校、示范校建设的抓手,而忽略了对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督和指导,且评估以现场考察、定性评价为主,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管办评分离不够、第三方参与不足、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不充分等,导致评估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国家有关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无法落实到位,普通中职学校办学保障条件薄弱,专业设置不合理、教育教学质量不高,严重影响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亟需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高专业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水平。如何充分发挥评估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激励、导向作用,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切实高办学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职业院校评估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随着管办评分离工作的深入推进,为引入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建立健全多元参与的教育评价体系提供了政策依据。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转变评估方式和评估手段,推动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便捷化提供了可能。我们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就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需要,落实管办评分离工作要求,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全面了解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情况基础上,促进各地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指导学校加强自身建设,规范学校管理,不断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

制定历程

《暂行办法》的制定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工作:

一是开展基础性研究。通过调研,了解了国内外职业院校督导评估工作经验和做法,明确了建立完善职业院校督导评估体系的思路和框架。通过召开专题研讨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明确了构建职业院校督导评估的办法和模式,初步形成了开展中等职业学校评估工作的基本思路。

二是进行指标体系研发。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结合我国中等职业学校现状,从“基本办学条件、师资队伍、课程与教学、校企合作、学生发展、办学效益”六个方面,组织研制了能够反映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的评估指标,并开发了包括数据表、调查问卷等相配套的评估工具。

三是形成《暂行办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需要,对评估工作进行整体设计,起草了《暂行办法》草案。并广泛征求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专家和中职学校校长的意见,进行了调整和补充。提交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根据会议精神进行修改,并经书面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再次完善,形成本《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五章十六条,分别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的目的、原则、评估范围、内容和工具、实施方式和结果运用等作了具体规定。

第一章主要对评估工作依据、评估目的、评估原则和评估范围进行了规定。第二章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以及评估将采用的工具作了说明。第三章则明确了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方式和工作要求。第四章强调了评估结果的运用。第五章为附则。

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教督办[2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

《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16年学校填报数据时间和登录网址另行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

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推动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全面提升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目的

全面了解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情况,促进各地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指导学校加强自身建设,规范学校管理,不断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

第三条 评估原则

(一)统一标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评估指标和标准,并按照统一要求开展评估。

(二)统一程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按照“学校填报数据、省级实施、国家总体评估”的程序开展。

(三)客观公正。以学校实际情况为依据,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和数据进行评估。评估程序透明,评估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注重实效。强化结果运用,为办学提供指导和帮助,为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第四条 评估范围

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含职教中心)。

第二章 内容与工具

第五条 评估内容包括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师资队伍、课程与教学、校企合作、学生发展和办学效益等六个方面。

基本办学条件:主要考察学校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教学仪器设备配置,校舍及信息化教学条件。

师资队伍:主要考察学校教师配备与结构。

课程与教学:主要考察学校校内外实践教学条件,课程开设结构。

校企合作:主要考察学校教师的企业实践时间,企业为学校提供教学设备情况。

学生发展:主要考察学校在校生巩固率,毕业生就业情况,毕业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情况及计算机应用能力。

办学效益:主要考察学校专业设置和主干专业与区域产业匹配程度。

第六条 评估工具包括数据表、调查问卷和数据信息管理分析平台。

数据表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基本情况表》、《中等职业学校师生情况表》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情况表》,由学校填写。

调查问卷包括《校长问卷》和《学生问卷》,分别由学校校长和一定比例的学生填写。

数据信息管理分析平台将以在线方式进行数据信息收集、校验、汇总和分析。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在规定时间登录指定网址,按照系统操作说明和提示步骤,认真完成相关数据表格的填写,并组织在线填写调查问卷。

第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数据填报进行指导和过程监督。督促学校按规定时间上网填报相关数据信息,保证所填数据真实可靠。

各省登录数据信息管理分析平台获取本省学校数据信息,分析撰写完成省级评估报告,并以函件形式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基于学校相关数据信息和省级评估报告,建立数据模型,运用测量工具进行分析评估,形成国家评估报告。

第十条 学校填报的数据是客观评估学校办学能力的基础,学校应认真、准确填写。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核查填报数据的质量情况,如发现编造虚假信息和瞒报等现象,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向社会发布国家评估报告和省级评估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引导社会转变观念,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第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有针对性地指导和督促学校改进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各地依据评估结果,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布局,提高学校服务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提高政府重视程度,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解决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学校及主要负责人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指标及说明

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指标及说明

一、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指标

1.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

2.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

3.生均教学及辅助、行政办公用房面积

4.信息化教学条件

5.生均校内实践教学工位数

6.生师比

7.“双师型”教师比例

8.课程开设结构

9.年生均校外实训基地实习时间

10.企业订单学生所占比例

11.年支付企业兼职教师课酬

12.年专任专业教师企业实践时间

13.企业提供的校内实践教学设备值

14.毕业生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率

15.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

16.三年巩固率

17.直接就业率

18.专业点学生分布

19.专业与区域产业匹配度

二、指标说明

1.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指学校通过各种财政渠道获得的经费收入,包括财政预算内、预算外、专项、经常性补贴等,按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折算的平均水平。

2.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指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总资产值与在校生总数之比。教学仪器设备资产值是指学校固定资产中用于教学、实验、实习、科研等仪器设备的资产值。

3.生均教学及辅助、行政办公用房面积:指学校教学及辅助用房和行政办公用房总面积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总数之比。

4.信息化教学条件:指中职学校保障教学的信息技术条件情况,包括每百名学生拥有教学用终端(计算机)数、网络多媒体教室数、接入互联网出口带宽、上网课程总量情况等。

5.生均校内实践教学工位数:指学校校内实践(实习、实训)场所进行实践教学的工位数,即实践教学过程最基本的“做中学”单元数,按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折算的平均水平。

6.生师比:指学校每位专任教师平均所教的学生数。

7.“双师型”教师比例:指学校“双师型”(具备教师资格和行业能力资格)专任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百分比。

8.课程开设结构:指学校语文、数学、英语、德育、专业理论、实践教学等课程开设情况。

9.年生均校外实训基地实习时间:指上学年在校学生参加校外实训(实习、实践)基地(指校企签订合作协议的基地)实习时间,按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折算的平均水平。

10.企业订单学生所占比例:指学校接受企业订单(指用人单位与学校签订合同约定相关就业和服务年限的订单)的学生人数占学生总数的比例。

11.年支付企业兼职教师课酬:指学校每年度用于支付企业兼职教师报酬的总金额。

12.年专任专业教师企业实践时间:指学校每年度专任专业教师参加企业实践的时间总和,以及每年度学校专任专业教师人均参加企业实践时间。

13.企业提供的校内实践教学设备值:指企业为学校提供的实践教学设备(设备在学校,产权属企业,学校有使用权)的总资产值。

14.毕业生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率:指学校当年已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的毕业生数占毕业生总数的百分比。

15.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指学校当年已获取所学专业国家资格认定体系内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数占毕业生总数的百分比。仅统计国家统考类或人社部统考类证书。

16.三年巩固率:指学校毕业班学生数占该年级入学时学生数的百分比。

17.直接就业率:指学校当年已直接就业(含创业)的毕业生人数占毕业生总数的百分比。

18.专业点学生分布:指各专业点在校生分布状况。

19.专业与区域产业匹配度:指学校学生数最多的几个专业与区域产业的对接程度。“区域”主要是指学校所在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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