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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训练院

2016年8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通知,决定在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湖北、广东、重庆、陕西10个省份开展建设职业训练院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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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各试点省份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立足当地支柱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选择1-3所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建设集技工教育、公共实训、技师研修、竞赛集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职业训练院,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等工作,促进技工院校高端、多元、转型发展。

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期限为两年,分3个阶段进行。届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试点省份人社部门对各地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组织实施

为确保建设职业训练院试点工作取得成效,通知要求试点省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协调力度,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同时,试点院校建立工作责任制,完善管理工作制度和管理操作流程,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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