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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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2011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并认真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对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新变化,更好地发挥联动机制作用,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保障对象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二、调整优化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的地方可继续沿用,并参考CPI同比涨幅3.5%合理设定临界值。
(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各地可结合实际降低启动条件,但原则上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三、提高补贴发放的时效性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规范启动单位层级
各地要以省(区、市)级或地市级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不得下放至县区级。以地市级为启动单位的省(区),必要时可在全省(区)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
五、加强资金保障
各地要根据当地物价走势,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中央财政继续按现行渠道加大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抚恤优待等资金的投入力度。
六、抓好责任落实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确保于2016年9月中旬前完成,现行机制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暂不调整,相关情况应于2016年9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要认真执行完善后的联动机制,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相关情况应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完善和落实联动机制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各地联动机制执行情况,推广各地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评估,适时提出完善联动机制的建议。
七、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利用当地媒体,深入解读、宣传联动机制完善工作,重点宣传近年来联动机制取得的成效,及国家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更好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积极意义。在每次启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披露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对联动机制的理解认识,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统 计 局
2016年8月22日
发展改革委就新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答问
2016-08-26 13:26 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围绕完善机制的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
问:我国自2011年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来,累计发放了多少价格临时补贴?对应对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困难群众生活作用如何?
答:2011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联动机制。按照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在2011年底前均建立了联动机制。2014年,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指导各地重点围绕启动条件、补贴标准、资金来源等,对联动机制进行了完善。
联动机制建立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启动机制和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据统计,2011年至今,各地累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超过180亿元。其中,2011—2013年由于物价涨幅较高,共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约160亿元;2014年以来物价涨幅相对较低,累计发放金额约23亿元。这对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充分肯定。
问:此次对联动机制修改体现出哪些创新?新机制有哪些亮点?
答:此次完善,主要有四个创新点:
第一,优化锚定指标。原机制主要锚定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部分地方辅以锚定粮食价格指数作为启动依据。新机制进行了调整优化,在继续锚定CPI的同时,以食品价格指数替代粮食价格指数,并规定CPI和食品价格指数任一指标达到临界值即启动联动机制。
第二,适当调整临界值。原机制规定,启动临界值分别为CPI同比涨幅3%—4%、粮食价格同比涨幅10%,部分地方将CPI的临界值设定为3.8%或更高。新机制将有关指标的临界值分别调整为CPI同比涨幅3.5%、食品价格同比涨幅6%,并规定地方可以适当降低临界值,但原则上不得提高。
第三,提高启动时效。按原来的规定,必须在锚定指标“连续3个月达到临界值”方才启动联动机制,价格临时补贴“按季度发放”。新机制对此进行了重大调整,规定锚定指标“单月达到临界值”即启动联动机制,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并在相关指数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
第四,强化资金保障。新机制对价格临时补贴的资金来源作了进一步明确,并要求各地根据当地物价变动情况,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中央财政继续按现行渠道加大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优抚等资金的投入力度。
与原机制相比,新机制有四个亮点:
一是锚定指标更具代表性。在保留CPI指标的同时,将现行锚定指标中的“粮食”改为“食品”,代表性更强,覆盖面更广,粮食、肉类、鲜菜等商品价格变化情况均可得到体现。
二是启动临界值有所降低。新机制设定的启动条件既与原机制适当衔接,又充分考虑了地方财政承受能力,总体上比原机制临界值有所降低,并保留了地方向下浮动的空间。经测算,在同等情况下,新机制启动频次将提高约10%。
三是灵敏度明显增强。启动临界值的适度降低,尤其是将考量周期从“连续3个月”缩短为“单月”,使机制的灵敏度明显增强。
四是发放补贴时效性大幅提高。价格临时补贴发放由“按季发放”改为“按月发放”,而且要求在相关指数公布后的20个工作日之内发放到位,时效性大幅提高,将使困难群众的获得感明显增强。
问:新机制明确,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作为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联动机制建立之初,即明确规定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2014年我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整合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相应地,此次修订,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修改为“特困人员”。
调查发现,全国各地均将上述四类人员纳入了联动机制保障范围。地方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以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和重点人员的基本生活。
问: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如何保障?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后,如何确保及时发放到位?
答:2011年建立联动机制以来,逐步明确了价格临时补贴的资金来源:一是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二是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但在实际执行中,很多地方尤其是西部欠发达地区,有相当部分价格临时补贴是从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价格调节基金从2016年2月1日起全面停止向社会征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在地方财政预算中列支。考虑到当前实际情况,为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的稳定性,新机制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地方财政预算要提前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给予充分保障。二是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主要考虑是,允许地方将原来设立的低保补助资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补助资金、临时救助补助资金等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是明确规定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四是重申中央财政继续按现行渠道加大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优抚等资金的投入力度。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后,为确保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通知》对发放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在有关价格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针对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做出响应,启动联动机制和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并将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发布。
问:新机制发布后,如何确保相关政策尽快落地生根?
答:联动机制于2011年在全国各地全面建立,2014年进行了完善。几年来,各地认真执行联动机制,部门分工明确、工作流程清晰、施行经验丰富,这是确保新机制得以顺利贯彻执行的重要工作基础。
为更好发挥新机制的政策效应,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从以下几方面抓好督促落实。
第一,督促各地尽快按《通知》要求对本地联动机制进行修订完善。有关修订工作应于2016年9月中旬前完成,相关情况于2016年9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认真执行新修订的联动机制。各地要按照新机制的有关规定,依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相关情况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加强跟踪督导和总结评估。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评估,推广各地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定期通报各地联动机制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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