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作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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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12-1975.11,临沂县大岭乡葛家王平庄插队;
1975.11-1984.05,临沂地区水泥厂工作(1984.04“以工代干”转干);
1984.05-1986.02,临沂地区建委办事员(1985.05-1986.02,在沂南县张庄镇周家峪子村扶贫工作组扶贫;1979.08-1984.12,同济大学工民建专业函授学习);
1986.02-1988.01,临沂地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其间:1986.11-1988.01,挂职平邑县平邑镇副镇长);
1988.01-1988.09,临沂地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副站长;
1988.09-1988.11,临沂地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站长;
1988.11-1993.05,临沂地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站长兼招标办主任(1988.09-1991.07,同济大学建筑经济管理专业研究生函授学习;1992.10-1993.04,在临沂市委党校第二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3.05-1998.07,临沂市(地区)建委副主任、党组成员(其间:1994.05-1995.05,挂职蒙阴县委副书记);
1998.07-2001.07,临沂市纺织工业公司(纺织总会)经理(会长)、党委书记;
2001.07-2003.01,临沂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1999.08-2001.10,在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研修班学习);
2003.01-2003.04,临沂市建设局副局长、党组书记;
2003.04-2010.01,临沂市建设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0.01-2011.12,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
2011.12-,临沂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
2016年8月23日,据山东省纪委消息:山东省临沂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李作良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6年12月,中共山东省纪委对临沂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作良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李作良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他人出资安排打高尔夫球,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李作良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中共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作良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6年12月26日,据最高检网站消息,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临沂市政协原副主席李作良(副厅级)决定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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