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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增义

韩增义,男,汉族,1963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8月,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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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吉林省公路工程机械处科员;吉林省交通厅科员、吉林省交通厅机关党委主任科员;吉林省敦化市市长助理、副市长(挂职锻炼);吉林省交通厅机关党委助理调研员;吉林省吉长交通发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副书记兼副总经理;吉林省宇辉地方铁路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司董事长兼自然村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违纪被查

2015年3月31日,据吉林省纪委消息: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韩增义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一审判决

2016年8月,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韩增义腐败案在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韩增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受贿金额达到161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被告人韩增义,1963年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5年间,韩利用其担任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招投标、项目变更、工程款结算、安排工作、存贷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在自己办公室、住处、茶馆等地,非法收受江某、张某、赵某等19人给予的财物257万元人民币、156万美元、36万欧元、2万英镑、黄金1650克(价值人民币48.6715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617万余元。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增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韩增义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经查,韩退回全部赃款,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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