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管所
- 中文名称
- 车管所
- 外文名称
- Traffic management
- 所属单位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 办理业务
- 登记、监督、管理机动车
目录
(一)机动车登记审核岗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2、确认车型,并核对有关技术参数。
3、查验机动车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确认有无凿改痕迹,并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进行比对。
4、进行机动车外观检查,确认车身颜色。
5、对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公告》的数据。
6、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对符合规定的手续将车辆信息录入计算机并出具受理凭证.对不符合规定的要说明原因并出具退办凭证。
8、保持办公环境整洁,维持办证大厅秩序良好。
(二)牌证管理岗职责
1、管理计算机自动选牌系统,及时添加机动车号牌。
2、核发号牌。
3、受理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行驶证、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
5、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
6、回收、销毁废旧牌证。
7、保管好业务印章、机动车号牌和日常使用的空白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防伪膜。
8、与档案管理岗核对空白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防伪膜用量,并做好登记。
9、提请车辆管理所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
10、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牌证的制作计划,及时安排牌证的制作和领取。
11、做好牌证库的防潮、防火和防盗工作。
12、保持办公环境整洁,维持办证大厅秩序良好。
(三)业务领导岗职责
1、按职责和权限审核或审批机动车有关手续。
2、审核进口机动车手续。
3、检查监督各岗位的工作情况。
4、掌握发牌发证数量。
5、受理群众投诉。
6、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四)档案管理岗职责
1、清点全部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并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
2、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妥善保管档案。
3、保管好空白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防伪膜,与牌证管理岗核对发牌发证数量,防止空白证件流失。
4、因涉嫌走私、盗抢、抢劫机动车案件侦查需要或其他业务需要,出具核对车辆档案的证明或车辆档案有关内容的复印件。
5、做好档案(室)库的防潮、防火和防盗工作。
(五)嫌疑车辆调查岗
1、处理机动车业务岗位反映的涉嫌资料被套用、涂改或者有伪造嫌疑,涉嫌走私、盗窃、抢劫以及无进口证明、非法拼(组)装机动车的问题。
2、对各岗位移交的嫌疑车辆资料进行调查,建立嫌疑车辆调查台帐,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调查。
3、根据取得的证据和询问记录,对不能排除嫌疑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立案侦察,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对作出排除嫌疑结论的机动车,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上注明情况,附有关证据和询问记录,经业务领导审核后,交相应岗位继续办理登记业务。
5、其他执法部门办理涉嫌走私、盗抢机动车案件需要查阅档案或出具证明时,负责接待并协助办理。
(一)驾驶证受理岗岗位职责
1、受理驾驶证业务申请,审核申请人身份证件、身体检查结果和准驾车型资格(消除体检差错记录)。
2、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是否有已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和申请人累积积分情况。
3、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
4、出具申请人考试预约凭证。
5、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6、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7、保持办公环境整洁,维持办证大厅秩序良好。
(二)驾驶员考试岗岗位职责
1、安排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计划。
2、严格审核参加考试人员的身份,严格按照考试项目、内容、标准和规定的时限进行考试。
3、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科目一、科目二考试场地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试场地。
4、考试后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落实双签名制度。
5、保管考试有关资料,收回被终止考试申请人的考试预约凭证和《准考证明》。
6、将申请人的考试成绩录入计算机系统。
(三)档案管理岗岗位职责
1、档案管理岗复核受理岗收存的资料和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制作《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2、复核科目二、三考试等有关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3、办理提交年度体检证明业务。
4、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5、确认查询结果,整理资料并装订、归档,妥善保管档案。
6、向社会公告驾驶证注销信息。
7、与受理岗核对发证数量
8、做好库房防潮、防火、防盗工作。
1.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监督岗
处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岗反映的问题;处理业务领导岗退办的不符合规定的有关手续;查验各岗位的业务台帐,按规定公布办理登记的有关情况;监督工作纪律;受理群众投诉。
2.考试监督岗
处理考试岗反映的问题;安排科目二、科目三的考生考试;现场抽查科目一、科目二考试情况,随车抽查科目三考试情况;监督工作纪律;受理群众投诉。
3.业务领导岗
按职责和权限审核或审批机动车和驾驶证有关手续;审核进口机动车手续,监督各岗位办理进口机动车牌证的情况;掌握发牌发证数量;处理监督岗反映的问题;检查监督各岗位的工作情况;受理群众投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4.嫌疑车辆调查岗
处理机动车业务岗位反映的涉嫌走私、盗窃、抢劫以及无进口证明、非法拼(组)装机动车的问题;复查具有走私、盗窃、抢劫以及无进口证明、非法拼(组)装嫌疑的车辆,询问嫌疑车辆的有关人员并做笔录,及时移送有关业务部门立案侦查;定期将新登记车辆的信息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进行对比;其他执法部门办理涉嫌走私、盗抢机动车案件需要查阅档案或出具证明时,负责接待并协助办理。
5.计算机管理岗
维护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证系统安全、正常运行,备份数据库;按照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员有关信息的计算机查询。
6.咨询岗
解答群众提出的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等问题。
1.登记审核(受理)岗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的,接收有关手续,给申请人签发《待办单》,通知申请人交纳检验费,并通知机动车检验岗检验车辆。接收的有关手续由车管所内部传递给检验岗。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理由,退还全部手续,出具《退办单》。
2.机动车检验岗检验车辆,符合规定的,在有关证、表上签字,由车管所内部传递到登记审核岗。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理由,出具《退办单》。具有走私、盗窃、抢劫以及非法拼(组)装机动车嫌疑的,送嫌疑车辆调查岗处理。
3.登记审核岗查验机动车检验岗交来的手续,符合规定的,在有关证、表上签字,送档案管理岗。申请人提供的手续不符合规定,退给申请人并告知不符合规定的理由,出具《退办单》。上一岗位办理的手续不符合规定或有疑问的,报机动车和驾驶员业务监督岗处理。发现假手续,暂扣并交嫌疑车辆调查岗处理。
4.档案管理岗复核登记审核岗交来的全部手续,符合规定的,在有关证、表上签字,报业务领导岗审核或审批。有疑问的,报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监督岗处理。发现假手续,暂扣并交嫌疑车辆调查岗处理。
5.业务领导岗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审核或审批有关手续,符合规定的,在有关证、表上签字盖章,送到档案管理岗。不符合规定的,需签注处理意见,送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监督岗处理。
6.档案管理岗签发《发牌通知书》,送牌证管理岗。属进口机动车的,按进口机动车登记审批管理规定的程序报批。
7.牌证管理岗通知车主交纳税、费,凭《发牌通知书》和税、费缴纳凭证发牌,收回车辆照片,送档案管理岗。
8.档案管理岗制证,送牌证管理岗。
9.牌证管理岗发证。
10.档案管理岗将档案入库。
1.驾驶证业务受理岗受理申请,给申请人签发预约考试凭证。
2.驾驶员考试岗预约考试,对申请人考试。考试合格的,在有关证、表上签字,将学习驾驶证有关资料送档案管理岗。不合格的,终止考试,在有关证、表上签字,并告知申请人不合格的原因。有疑问的,报考试监督岗处理。
3.档案管理岗复核机动车学习驾驶证有关资料,符合规定的,在有关证、表上签字,报业务领导岗审批。有疑问的,报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监督岗处理。
4.业务领导岗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审批有关手续,符合规定的,在有关证、表上签字,送档案管理岗。不符合规定的,签注处理意见,送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监督岗处理。
5.档案管理岗制证,送驾驶证业务受理岗。
6.驾驶证业务受理岗发证。
7.档案管理岗将档案入库。
1.车管所办理机动车登记、驾驶员考试、发证业务时,应当使用业务流程记录单(以下统称《流程记录单》),记录机动车登记和驾驶员考试、发证的办理情况。各岗办理业务完毕,应当在《流程记录单》上签字。监督岗或业务领导岗在处理各岗位反映的问题时,应当在《流程记录单》上签注明确的处理意见。《流程记录单》存入车辆和驾驶员档案。
2.建立岗位台帐。机动车检验岗、登记受理岗应当每日记录本岗位办理的每辆车的车主、车型、受理日期、办结日期等内容,并记录车辆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和处理情况。档案管理岗、牌证管理岗除记录上述内容外,还应当记录每辆车的号牌号码。
车管所每个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岗位,都有监督上一个岗位工作情况的义务,发现上一岗位交来的手续有疑问,或违反规定办理业务,以及证、表填写不规范、未按规定签名盖章等问题,应当向监督岗报告。监督岗应立即调查处理,并作好处理记录。
车管所领导违反车辆管理规定,指令办理有关车辆管理业务,各岗位应当拒绝办理。领导坚持要求办理的,经办人员应当在《流程记录单》上记录有关情况。办理后,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因车辆管理业务或涉嫌走私、盗窃、抢劫以及无进口证明、非法拼(组)装机动车案件侦查需要查阅车辆档案的,应当经车管所领导批准,经办人与档案保管人员共同查阅,严禁经办人独自查阅车辆档案。需要取证的,由档案保管人员负责出具证明或档案复印件。除转籍过户外,已入库的档案不得再出库。档案库应当设立查阅档案室,供查阅档案使用。其他人员未经车管所领导批准,不得进入档案库。
2009年6月16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李江平表示,将实行车管所“一窗式”综合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针对车管所业务窗口数量和业务不平衡导致排队等候严重或资源浪费的问题,李江平介绍,“一窗式”综合服务,就是要求车管所业务大厅的所有业务受理窗口都可以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主要是为了和当前大部分车管所业务大厅实行车辆和驾驶证业务分开区域、分开叫号、分开办理的模式相区别。这一措施的提出主要是因为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由于车辆和驾驶证业务数量不平衡,导致车管所有的窗口业务量大,群众排队等候现象严重;有的窗口业务量小,造成了一定的资源浪费。因此规定所有地市车管所和县级车管所,在加强对窗口民警业务培训的前提下,实行“一窗式”综合服务,所有业务受理窗口均可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群众排队等候的时间。
2009年6月16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李江平表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话等现代科技手段为群众提供服务便利。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选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预约驾驶人考试、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备案变更登记信息或者查询交通违法信息查询等。
2009年6月16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李江平表示,根据公安部党委的工作部署,公安部交管局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充分调研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选取了十项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比较强的交通管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便民利民措施5月15日正式面向公众推出,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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