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账户
- 中文名
- 廉政账户
- 主要作用
- 预防腐败角度出发的一种制度
- 批 准
- 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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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账户与1993年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和1995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均明文规定“应在收受礼品的一个月内如实登记、上缴”,是一脉相承的,单单是《刑法》中“自首和主动退赃从宽处理”,也与“存入‘廉政账户’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是吻合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司法解释,为“廉政账户”制度的司法化提供了契机。
廉政账户最早源于浙江省宁波市。2000年初,在原市委书记许运鸿等多名主要官员因腐败被查处后,该市在全国首开了“581”(取中文发音“我不要”之意)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专用账户,旨在让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上交其收受的“无法退回”或“不便退回”的现金、有价证券,促进自身廉洁自律,“挽救濒临犯罪边缘的党员干部”。
此后,这一举措被当成反腐倡廉的新举措,由宁波到全省,由浙江到全国,迅速普及开来。轰轰烈烈之后,事情又有了戏剧性变化。黑龙江在开设不久之后撤销了廉政账户,甘肃两次建立又两次撤销,福建也撤销了全省所有的廉政账户。
2014年9月,为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送“红包”歪风,严格执行中央、省和市禁止收送“红包”纪律规定,广东中山市委、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全市各单位各部门严格执行收送“红包”纪律规定。
据悉,市纪委、监察局将加强对各镇区、市直部门处理收送“红包”问题的检查复核,对收送“红包”双方实行同时实名曝光制度。对收送“红包”问题治理不力,将先作出免职处理而未免职,加强对“两节”收送“红包”礼金违纪行为的监督检查。
另外,该通知要求加强中山市廉政账户的监管,完善账户多币种功能和匿名存款转账功能,简化缴存手续。引导领导干部树立“红包礼金我不要、无法拒收就上交”的理念。对所收受的“红包”确实无法拒收或不能当场退回的应在30天内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退缴,或到中山市各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以不署名或实名的方式,存入“廉政账户”,并领取相关凭证。对未按规定上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存入廉政账户,以及在收送“红包”一方接受调查后才上交或存入廉政账户的,一律按违纪论处。
廉政账户主要是从预防腐败角度出发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开通一条腐败官员自我挽救的通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被动受贿”问题,挽救濒临犯罪边缘的党员干部悬崖勒马。更何况,“廉政账户”并非反腐防腐制度建设的全部,而只是一种补充,它作为一种内部的监督和处理,从微观上来说是一种体谅人性弱点的做法,这样一个非常细微的心理影响,会有助于社会个体的自我完善。
廉政账户被指成腐败减罪助推器 贵州等6省撤销
2016年8月,贵州省纪委监察厅发布公告,决定自2016年8月2日起,撤销“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政账户,要求党员当面拒收礼金,否则按照最新修订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违纪处理。
全国31个省区市中,至少有17个省级纪委设立或者曾经设立过廉政账户,主要集中在两个时间段,第一次是2000年廉政账户首次出现后多地开始涌现;第二次是2011年之后,山西、湖南等地开始设立。
陆续有省份宣布撤销廉政账户。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8月,除贵州以外,黑龙江、甘肃、内蒙古、四川、福建等省份也宣布撤销了廉政账户。
新京报社论:以法定减免处罚取代廉政账户功能
2016年08月08日星期一新京报
取消廉政账户,并不是完全堵塞领导干部自首或自我救赎的通道,而是要代之以明确透明的法定减免处罚制度。
贵州省纪委监察厅发布公告,决定自2016年8月2日起,撤销省纪委“廉政账户”,要求党员当面拒收礼金,否则按照最新修订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违纪处理。据新京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全国至少曾有17个省份设立过廉政账户,至少已经有6个省份撤销。
“廉政账户”作为一种反腐手段,目的在于给官员提供一个将不便退回、无法退回的贿赂上交的绿色通道,给“被动受贿”者一个自我救赎的渠道。这种反腐思路,是在高压反腐之下,寄望于官员的自觉自律,也是对轻微贪渎的一种赦免方式,其实古已有之,并不新鲜。
廉政账户制度虽然并无明确法律依据,但可能是借鉴了古人反腐的智慧,一定程度上也符合人之常情,所以被很多地方广泛采用,像“亲情反腐”“廉政保证书”一样,作为反腐的地方探索,在特定阶段也发挥了一定作用。比如,一些地方设立廉政账户后,收到了不少退回的钱款,据说也解放了一些抹不开面子当场拒贿的官员。
但是,廉政账户之类的反腐奇招,一开始就伴随着争议,实际执行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最明显的就是,在很多查办的贪腐案件中,上交廉政账户变成了一种脱罪、减罪的手段,或者掩盖更严重受贿行为的挡箭牌。比如,有些贪污受贿的官员,预感到要被查了,才上交部分受贿款,希望能够减轻怀疑、躲避调查;还有的贪腐分子,贪多交少,上交的只是冰山一角,一旦东窗事发,还想混个主动自首,借此减轻处罚。
此外,廉政账户制度的设计也很粗疏,很多地方上交贿金并不要实名登记,也无法确定是否“不便退回”“无法退回”,是否在一定时间内退回,有没有因此为请托人牟取利益。因此,廉政账户收到的钱多钱少,其实说明不了什么问题,反而可能为贪腐分子留下了脱罪的后门。
这种事实上可以减免处罚的制度,对没有开设廉政账户的地方,其实是一种不公平,更违背了对贪腐零容忍的基本原则。有了这个后门,有时候不仅无法起到防腐拒贿的作用,还可能令一些初次“下水”的官员因此心存侥幸。
当前,在反腐从查案治标向标本兼治转变、制度化反腐加速推进的时候,有必要对违反中央精神和上位法的“土规定”进行清理,将其纳入法治化、制度化的轨道。尤其是,根据新修订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消费卡行为,都是违纪行为,应该当场拒绝,不能再借口“不便退、不能退”先收下再说。按照这个适用于全体党员干部的党内法规,设立廉政账户的必要性已经基本不存在。
不过,取消廉政账户,并不是完全堵塞领导干部自首或自我救赎的通道,因为无论是党规还是国法,对贪污受贿行为,都规定了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只不过与粗陋的廉政账户制度相比,这些规定更明确也更透明。比如什么条件下上交受贿款物可以算自首、是主动索贿还是被动受贿、有没有因此为行贿者牟取利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而且这些情节都要经过调查认定,并且记录在案、公之于众。
反腐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不仅要打击腐败行为,还要清除腐败的文化,消除腐败的源头。寄望于个人自律的反腐“妙招”,难以从根本上遏制腐败,最多作为一种辅助手段。真正的制度化反腐,制度约束、公正司法、透明公开、公众监督等,一个都不能少。只有这些制度相互匹配,才能发挥最大的反腐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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