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包括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缮证等费用,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
- 中文名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 主管机关
- 房产局
- 住房登记收费
- 每件80元
- 非住房登记费
- 每件550元
目录
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住房统一按套收取,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二)下列情况不得收取登记费:
1、农民建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2、抵押登记;
3、注销登记。
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不得收取房屋勘丈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房屋测绘(或勘丈)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对新建房屋竣工后或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中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可向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收取测绘(或勘丈)费。收费标准在省物价局未统一制定前,市区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0元收取,各县(市)、区房屋测绘(或勘丈)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合理制定。
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要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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