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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规范转化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工作,2015年12月4日,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5〕417号)。

目录

为引导全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财政部、科技部于2011年发布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的转化。今年,科技部、财政部经过深入调研,在广泛征求科研机构、科技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科技和财政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印发了《办法》。

《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

首先,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通过引导银行信贷支持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加速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促进经济发展新旧动力转换,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同时,通过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培育形成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其次,这是适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创新了财政科技支持方式的新举措。转化基金通过贷款风险补偿方式,将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建立中央带动地方、财政资金引导民间资金的共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

第三,这是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重要手段。目前,银行贷款依然是我国企业融资的主渠道。转化基金通过贷款风险补偿方式,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绿色信贷通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将进一步缓解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银行信贷”融资链条。

正文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风险补偿是指转化基金对合作银行发放用于转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中科技成果的贷款(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向年销售额3亿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贷款;

(二)贷款期限为1年期(含1年)以上。

第四条转化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共同支持、风险分担、适当补偿的原则,与设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以下简称省市)联合实施贷款风险补偿工作。

第五条省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与合作银行省市机构等协商制定本地开展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委托转化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受托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确定合作银行,向社会公告;报科技部、财政部批准后,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第八条合作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开展人民币贷款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自身实力较强,服务网点较多;

(三)资产状况良好,科技信贷管理机制较完善,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合作银行应明确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等,并在转化基金及合作银行等网站上公布。对于符合条件的贷款,合作银行应在综合评审、合理定价、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积极支持,降低贷款成本,提高贷款效率。

第十条对合作银行年度风险补偿额按照合作银行当年实际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额进行核定,最高不超过合作银行当年实际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额的2%。具体比例另行核定。

第十一条合作银行省市机构向省级科技部门报送在当地发生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项目。省级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条件的贷款项目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应将确认结果及时反馈合作银行省市机构,同时报送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合作银行总行应汇总、审核其省市机构上一年度发生的经确认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项目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贷款风险补偿申请。

第十四条受托管理机构应根据核定的补偿比例以及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项目情况等,审核合作银行的贷款风险补偿申请,拟定年度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方案,并提交转化基金理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受托管理机构根据转化基金理事会的审议意见,向科技部提交年度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方案。

第十六条科技部对年度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提出转化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向合作银行支付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七条合作银行对贷款风险补偿金按照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科技部、财政部委托转化基金理事会对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联合开展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省市应于每年一季度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本地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开展情况,不能有效开展工作的,科技部、财政部将暂停直至终止与其联合实施贷款风险补偿工作。

第二十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合作银行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增长、服务能力、科技金融专业团队建设情况等绩效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续约、经整改后续约、不续约和取消合作资格的建议,经转化基金理事会审议后报科技部、财政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合作银行弄虚作假骗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回有关资金、取消合作资格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发生重大过失或违规行为等造成恶劣影响的,科技部、财政部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受托管理资格的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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