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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法院外部监督机制,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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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已经我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并在工作中给予支持、配合。

最高人民法院

2012713

条例全文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是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以及基层群众中聘请的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以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人员。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由有关组织推荐,并须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向受聘的特约监督员颁发聘书和《特约监督员证》,并向社会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五年。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补。

特约监督员在任期内本人书面要求辞去特约监督员工作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解聘。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有序、务实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法规和作出司法决策的情况;

(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公正司法的情况;

(三)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审判作风、廉洁自律以及遵守法官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

(四)监督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方式:

(一)应邀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会议;

(二)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特约监督员专门会议;

(三)旁听依法公开审判案件的庭审活动;

(四)应邀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审判、执行、队伍建设等工作的专项检查活动;

(五)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和法院工作人员批评、意见、建议或者举报材料;

(六)听取和了解所提意见、建议和举报等事项的办理情况;

(七)其他合法有效的监督方式。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开展工作应当保守审判、执行工作秘密,不得利用特约监督员的身份进行与监督员工作不相符的活动。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和支持特约监督员依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职权,认真听取意见、建议,答复询问,及时办理并反馈反映、转递的事项。对阻挠特约监督员履行职责,拒不接受监督或打击报复特约监督员的,将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负责特约监督员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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