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库-中国往事  > 所属分类  > 
[0] 评论[0] 编辑

中国文艺研究会

中国文艺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Study,简称CLAS,是依据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310章登记条例注册成立的法人团体,法团登记编号:1412669。该会广泛联系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地区文学艺术界专家、学者,以“弘扬中华文艺,繁荣时代文化,促进社会文明”为宗旨,为实现中华文学艺术的全面复兴而奋斗。

目录

该会总部位于香港湾仔轩尼诗道250号卓能广场15B-15楼,决策部署重大事项,具体负责港澳台事务;并在海西福建分设大陆秘书处,协调配合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大陆事务。

该会下设文学、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摄影、收藏、曲艺、影视艺术、工艺美术、艺术鉴定共11个委员会。长期以来积极组织文学艺术专家、学者进行创作、研究和传播,推陈出新,培育新人;积极与企业家、编辑记者、社会名流进行交流与合作;积极策划、开展各种文艺公益活动,按国家规定开展文化产业活动;积极开展国际文艺交流研讨活动,向世界展示和传播中国先进文化及优秀艺术。

会徽释义

中国文艺研究会的徽标,选用本会英文简称“CLAS”四个字母,和“文艺、文化、文明”的拼音首字“W”,经艺术造型组成。

两勾紫色毛笔水彩墨迹(含C和S),呈旋转形,象征中华文艺源远流长,不断创新发展;紫色象征中国艺术的高贵和典雅;中间圆形留白,象征中华文艺界的团结与亮洁。

中间黄色侧脸轮廓(含L和W),黄色代表中国人的肤色;W是“文艺、文化、文明”的拼音首字,象征本会“弘扬中华文艺,繁荣时代文化,促进社会文明”的宗旨;眼睛(A形)表示审视人文,关注艺术。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文艺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Study,简称CLAS。

第二条 本会是经政府审核注册成立的全国性文艺机构,法团登记编号:1412669,是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各地文学、艺术工作者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创作、研究、联谊组织。

第三条 本会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其他各项法律、法规,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以“弘扬中华文艺,繁荣时代文化,促进社会文明”为宗旨,积极开展文艺创作、学术研究和文化传播,为实现中华民族的全面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总部设在香港湾仔轩尼诗道250号卓能广场15B-15楼,并设大陆秘书处,具体负责处理大陆事务。

第二章 业务

第六条 本会积极组织文学艺术工作者和专家、学者进行文艺创作、学术研讨、文化传播等活动。

第七条 本会积极开展与社会各界的联谊活动,组织会员与企业家、科学家、编辑记者、社会名流进行交流与合作,积极策划、开展各种大型文艺公益活动,按国家规定开展文化产业活动。

第八条 本会积极组织会员开展国际文艺交流研讨活动,增进中外文艺界的友谊和合作,向世界展示和传播中国的先进文化及优秀艺术。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凡定居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赞成本会章程,年满 18 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中国文艺研究会个人会员:

(一)在业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海内外文学艺术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和研究人员;

(二)具有独特专长的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和研究人员;

(三)本会相关研修活动的优秀学员,或参加本会文艺活动获得荣誉的人员,或省级以上文艺赛事获奖作者。

第十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自愿接受本会《团体会员管理条例》监管的,主要涉及文艺领域并合法运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社会团体、文化机构,可申请成为中国文艺研究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秘书处讨论通过;

(二)履行相关手续,由秘书处颁予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支持和奖励;

(三)有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

(四)优先、优惠获得本会编印的刊物、图书和资料;

(五)作品优先在本会编印的刊物、图书和资料发表,或推荐到其它报刊上发表;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履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和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向本会编印的刊物提供稿件和资料,主动与本会沟通信息;

(四)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违法犯罪、触及刑律,经理事会或授权机构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聘请顾问,推选名誉主席、副主席;

(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增免理事会成员;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除第四、五项外)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代表常务理事会处理紧急和重大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长会议;

(二)主持、组织、实施、协调和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其它重要事项。

第五章 资产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各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和服务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件列表


0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 电影产业促进法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 友情链接:
  • 中原企业家
  • 华锐社区
  • 法学学习
  • 故事库
  • 舆情信息
  • 郑州商业观察
  • 美丽中国
  • 药食同源
  • Lovely China
  • 纯欲天花板
  • 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