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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无党派人士联谊会

大连市无党派人士联谊会是经过中共大连市委统战部批准,大连市民政局登记,于2008年11月6日成立。

目录

本会是由大连市各界有影响、有代表性的无党派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统战性、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无党派人士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发挥无党派人士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就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帮助无党派人士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交流、咨询服务等活动,组织对外交往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谋福利,为人民群众服务;密切联系各界无党派人士,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对无党派人士的培训,及时向各级政府推荐优秀的无党派人士。

会 长:王胜利

秘书长:李长青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本会中文全称为大连市无党派人士联谊会。英文全称为: Dalian Association for Personages with No Party Affiliation(简称 DAPNPA)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大连市各界有影响、有代表性的无党派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统战性、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纲领,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与各界无党派人士的联谊、交流和合作,团结支持广大无党派人士,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巩固和发展新时期新阶段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大连率先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把大连建设成为东北亚重要的国际城市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大连市委统战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大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育才街39号。邮编:116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无党派人士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

(二)发挥无党派人士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开展调查研究,专题考察,就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三)帮助无党派人士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交流、培训学习、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外引内联活动,组织对外交往和国际间学术交流活动;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谋福利,为人民群众服务;

(五)密切联系各界无党派人士,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了解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意见、建议,使联谊会成为党和政府联系无党派人士的桥梁与纽带,使联谊会成为无党派人士之家;

(六)吸引人才,培养人才,举荐人才,及时向各级政府和统一战线各个方面推荐优秀人才;

(七)做好市委、市政府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无党派人士中有一定的影响;

(四)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

(五)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市、加入中共或民主党派的会员,会员身份自然免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及良好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已经2008年11月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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