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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法文:Du Contrat Social,又译《民约论》,或称政治权利原理)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壬午年)完成的著作。《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
书    名
社会契约论
又    名
民约论,政治权利原理
作    者
让-雅克·卢梭
原版名称
Du Contrat Social(法文)
出版时间
1762年
类    型
政治,哲学,社会
卷    数
四卷
主要贡献
现代民主制度基石
主要思想
主权在民

目录

《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共分为四卷,分别为:

第一卷

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

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家庭是最古老和自然的社会形态;但是,父母与能够自立的子女之间的联系,有必要用一系列约定来维系。某些哲学家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奴役和统治是天然的,但他们混淆了原因与结果;如果有些人天生为奴,那么一定是因为有反自然的奴隶制度存在为先。社会秩序不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能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然而,单纯的强力是构不成真正的权利的,因为这种“权利”会随着强力的停止而消失,一旦这个强力被新的强力所击败,由这个强力产生的“权利”就会被新的强力所接收;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不是根据义务而服从了,而是出于一种明哲保身的态度才被迫服从的;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必要。因此,强力构不成权利;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威才有义务服从。 

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这个论断,根据

卢梭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与

关于国家的起源和国家现有基础的理论,其最简单的形式认为国家起源于一种“契约”。这就是说每一个社会成员放弃本身的“自然权利”以换取法律之下的新权利。社会契约论对于历史上国家形成的大多数情形都不适用,却适用于新宪法的制定,如美国制定的1787年宪法就是如此,这部宪法至少有一部份确实是在社会契约论指导下制定的。《社会契约论》并不是直接作为解释性理论或社会学理论出现的,其历史作用是像一种伦理学或逻辑学的理论,目的是对现存制度进行道德评价或改造,以及为革命等提供理论根据。

总而言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社会的发展起过重大的推动的作用,但这并不能掩盖他理论上本身的缺陷。他谓之“我要探讨的是权利的道理,而不是事实”,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得到理解,但是这种唯心的论证方法,显然还是缺乏足够的说服力,也正是因此,才不断地有人对所谓的“社会契约论”提出挑战。

作者简介

卢梭卢梭
让-雅克·卢梭(ㄌㄨˊㄙㄨㄛˉ) (Jean-Jacques Rousseau,1712年-1778年),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作曲家,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作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忏悔录》、《新爱洛漪丝》、《植物学通信》等。

卢梭的才思文藻风靡了当时的整个欧洲,并为后人留下了一系列划时代的巨著,很少有几个哲学家能带来卢梭著作那样的震撼。他的《艺术与科学谈》获法国第戎奖,使他荣获欧洲哲学大师称号。他的文学名著《新爱洛伊丝》在世界文学史上有着很高地位,使他跻身于启蒙时期著名文学家的行列。《社会契约论》又译作《民约论》,是他最为杰出的代表作之一,被誉为“人类解放的第一个呼声,世界大革命的第一个煽动者”。卢梭是欧洲启蒙运动中重要的思想家,与伏尔泰齐名。他的主要作品有《忏悔录》、《爱弥儿》、《社会契约论》、《新爱洛伊丝》。他的主要思想:天赋人权学说,提出“人民主权”的口号。其思想是法国大革命中雅各宾派的旗帜,对欧美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理论产生了深刻影响。

他的《社会契约论》中的“主权在民”一说,就划分了一个时代。

《社会契约论》第一次提出了“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思想”。开头就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它刚一问世就遭到了禁止。卢梭本人也被迫流亡到英国。但《社会契约论》所提倡的民主理论却很快风靡全世界。它引发了震惊世界的法国大革命。法国国家格言“自由、平等、博爱”便来自《社会契约论》。1789年法国国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人权宣言》中“社会的目的是为大众谋福利的”、“统治权属于人民”等内容充分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精神。《社会契约论》还对美国的《独立宣言》产生了重要影响,从罗伯斯庇尔到列宁都曾用《社会契约论》为自己的政权做解释。1978年,在纪念卢梭逝世200周年的活动中,专门召开了国际研讨会,研究卢梭的思想,出版他的新传,推出以他为题材的电视剧。他的遗骸被安放在法国的先贤祠内。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预见的“消费者的各种陷阱,大城市的骚乱以及毁灭性的军费负担”等等,都已成为当代社会的现实问题。目前,单在法国就有150多位学者在专门研究卢梭的思想。

有说卢梭的政治理论深受柏拉图的《理想国》的影响。《理想国》的概念,建立于人性善的理念基础上,柏拉图笔下的苏格拉底说,“只有正直的人才会幸福”,“善的意志”成为他的理想国的基础。卢梭也相信人性善,他提倡宽容理性,坚定地反对任何政治暴力。同是论述理想国的原则,不同于柏拉图,卢梭将其理论框架完全建立在“人生而自由”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自由意志”。这个基础就实在多了。很早以前,人们有一个更好的但文言的说法:“天赋人权。”由天赋人权作为第一原理,他所构造的不再只是理想,而是现代公民社会的基本原则。公民社会中,公民失去了自由人无所不为的自由,而得到公民的政治权利、政治自由。他的《社会契约论》(又译《民约论》)所要解决的是人权和法律的有机结合。从此,合法性只能来自人民,成了卢梭的继承者和背叛者的共同的理念。前者产生了美国革命和民主的建立,后者以人民之名专权屠杀。卢梭,作为“主权在民”的勾画者,就是在200年后还处于争论的中心:他的理论到底是在提倡民主自由,还是在提倡极权暴政?

人权是属于个体的,法律是属于国家的。个体约定而成国家的合理性,是法律有效性和政权合法性的终极判断。自由,不是来自法律对个人的保护,而是来自个体对立法的彻底参与。这是切实保障个体自由的先决条件。在这一过程里,个体利益的“交集”而非“并集”(不完全是数学上的那种)形成公民意志——主权者的意志——一般意志,而这种主权者因为个体的不断参与,其内容是常新的,其利益与个体利益共荣的。从这一点出发,多数人说了算的约法三章必然成为主权在民的道德的体现方式。

卢梭把政权明白地分成了立法和行政两个部分,前者属于社会契约的范畴,而后者不是契约的内容(因此是可变可推翻的)。这个理念对后来民主政治的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在卢梭之前,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对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刻,惟缺卢梭的“主权在民”的动力。《社会契约论》自始至终只扬弃了一种体制:专制政府。按卢梭的话,这就是那种蔑视法律把个体的权力高于主权者之上的体制。其他的体制,卢梭仅仅论述了它们合法的自然依据。从直接民主制、贵族代议制到君主立宪制,统治的根据必须是人民主权——其真正表达就是法律。卢梭并进而把任何真正依法而治的政体统称为共和政体。在卢梭看来,他那个时代的政治社会形态是腐朽的,他要到古希腊时代才能找到合理的回归。

《社会契约论》是世界政治法律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是震撼世界的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号角和福音书。它阐述的许多原则原理不仅在革命之初被载入法国《人权宣言》等重要文献中,在革命后的长时期里成为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卢梭的思想对后世思想家们理论的形成有重大影响。

卢梭的政治著作中有许多思想独特新颖,引人入胜。但是总体说来就是一种追求平等的强烈欲望和一种同样强烈的感受:现存社会制度的不合理已经达到了令人不能容忍的程度,人生下来本来是自由的,但是无论走到哪里都要戴上枷锁。卢梭自己可能并不喜欢暴力行为,但是他无疑激励了其他人实行暴力革命,逐步改革社会制度。

有人批评卢梭是一个极其神经质的人,是一个大男子主义者,是一个思想不切实际的、糊涂的思想家,这样的批评大体上是正确的。但是远比他的缺点更重要的是他的洞察力和杰出的创造精神所闪现出来的思想火花,两个多世纪以来,不断地影响着现代思想。

译本情况

卢梭《社会契约论》中译本一览表

1、 1882年,日本学者中江兆民(又译“中江笃介”)中译本《民约译解》(只翻译了前言至第一卷第六章)在日本出版。 1898年,上海同文书局刻印《民约译解》第一卷,题名《民约通义》。

2、 1900年,留日学生杨廷栋据日本原川潜的日译本而完整翻译的《路索民约论》中译本问世,后于1900年12月6日至1901年12月15日以《民约论》之名在《译书汇编》第一、二、四、九期上连载。1902年,上海文明书局出版其单行本。

3、 1913年,上海《大同周报》于当年5月4日、5月11日分两期连载译者署名为“兰士”的《民约论,又名政治之原理》(内容含《译叙》、《目次》、《引言》和第一卷前言)。

4、 1918年,马君武以法文原著与托泽(H.J.Tozer)英译本互证,翻译的《足本卢骚民约论》中译本由中华书局出版。

5、 1935年,徐百齐、丘瑾璋根据科尔(G. D. H. Cole)英译本《社会契约论》翻译的《社约论》中译本,编入商务印书馆“万有文库”第二集出版。

6、 1944年,卫惠林根据Hatier-Paul Lemaire & Hachette的法文版《社会契约论》翻译的《民约论》中译本,由重庆作家书屋出版。

7、 1958年,何兆武根据法国巴黎奥比埃出版社法文版《社会契约论》,翻译的《民约论》中译本,由法律出版社出版。1963年,更名为《社会契约论》由商务印书馆出版。1980年2月,商务印书馆出版修订第2版。2003年3月,商务印书馆出版修订第3版。据“译者前言”介绍:初版系“根据奥比埃(Aubier)版、摩•哈伯瓦斯(M. Halbawachs)注释本译出,翻译过程中对照了1827年菲尔涅(Furne)版《卢梭全集》本和比较通行的另外几种版本”;再版时,“又根据伏汉(C. E. Vaughan)本(剑桥两卷本,1962,及龙门一卷本,1914)和波拉翁(G. Beaulavon)本(格拉赛一卷本,1920)全部重校过”。

8、 1997年,《华夏文摘》增刊分四期连续刊载署名“其林”(又名“赵小麟”、“艾仑”)之人根据贝尔(Lowell Bair)英译本和科尔(G. D. H. Cole)英译本翻译的《社会契约论》中译本。

9、 2004年3月,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杨国政根据法国伽里马出版社1964年法文版《社会契约论》翻译的《社会契约论》中译本。2006年5月,该社又出版其精华版。

10、 2004年8月,九州出版社出版陈惟和、张一江、宋文等翻译的《卢梭民主哲学》一书,内有《社会契约论》中译本。该译本未交待翻译时所依据的版本。

11、2006年5月,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方华文编译的《社会契约论》。

12、 2007年1月,九州出版社出版徐强翻译的《社会契约论》英汉对照版。该译本的“译者后记”称,系“根据Maurice Cranston的英文版本译出”。2009年12月,又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其中译本。

13、 2007年6月,人民日报社出版罗玉平、李丽编译的《社会契约论》。

14、 2007年10月,北京出版社出版施新州编译的《社会契约论》。

15、 2009年1月,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庞珊珊根据克兰斯顿(Maurice Cranston)英译本翻译的《社会契约论》中译本。

16、 2010年1月,中国出版集团、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出版克兰斯顿英译、高黎平依据该英译本翻译的《社会契约论》英汉对照版。

17、 2010年10月,中国商业出版社出版乔坤、张静编译的《社会契约论》。

18、 2010年11月,江西人民出版社出版孙笑语翻译的《社会契约论》中译本。该译本“翻译所依据的底本,是学术界通行的版本(1762年荷兰版)”。

19、2011年4月,商务印书馆出版李平沤根据巴黎嘉尼埃—弗拉玛尼翁(Garnier-Flammarion)出版社1966年法文版翻译的《社会契约论》中译本。

20、2011年8月,湖南文艺出版社出版刘丹、宋淼翻译的《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中译本。译者未交待该译本翻译时所依据的版本。

21、 2011年10月,译林出版社出版陈红玉翻译的《社会契约论》中译本。译者未交待该译本翻译时所依据的版本,但从该书版权页注明的“书名原文:The Social Contract or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Right”字样以及“买中文版送英文版”的腰封而且所送英文版与科尔(G. D. H. Cole)英译本完全一致来看,似乎翻译时所依据的系科尔(G. D. H. Cole)英译本。

22、2012年3月,根据1762阿姆斯特丹版、1943奥比埃(Aubier)版等为主的法语原版,学习参考以科尔(G. D. H. Cole)英译本为主的英文版以及何兆武译本为主的众多中译版,钟书峰翻译的《社会契约论》中译本电子书,上线亿部书城。

23、2012年4月,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戴光年翻译的《社会契约论》中译本(双语版)。该译本未交待翻译时所依据的版本,但从其双语为中英而且英译本与托泽(H.J.Tozer)英译本完全一致来看,似乎不是译自法语,而是译自托泽(H. J. Tozer)英译本。

24、2012年7月,钟书峰翻译的《社会契约论》中译本纸质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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