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敌罪
资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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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敌罪,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构成本罪有时间上的限制,即只能发生在战时。根据刑法第451条的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遭到敌方的突然袭击,以及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
2、客观上须有资敌行为。这里的敌人,是指战争时我国的敌对方,可以是外国的政府、武装力量和其他势力、组织、个人,也可以是国内的反动军事力量。资敌的内容限于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武器装备,指具有杀伤性的武器和军事装备,如枪、炮、坦克、飞机、化学武器、军用机械;军用物资指供军事使用的器材、粮食、油料、药品及其他军需物资。资敌的方式包括:有偿供给或无偿赠予;秘密供给或公开供给;直接或者间接供给。
3、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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