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逃罪
叛逃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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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叛逃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只能是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如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逃往国(边)境外的,只能构成偷越国境罪,这应严格加以区分。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概念不同,限于在国家机关中直接从事公务的人员,面要狭得多。
2.叛逃罪的客观方面,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并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时,才构成犯罪。“在履行公务期间”、“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这二个要件必须严格掌握。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休假、省亲或自费出国旅游、出国探亲访友等同公务无关的行为期间,偷越国境去国外,滞留不归的,并且没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就不构成叛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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