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敌叛变罪
投敌叛变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从而与不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的偷越国(边)境犯罪严格区别。投敌叛变后,又进行危害国家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实行数罪并罚。
目录
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方或者敌对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敌方控制以后投降敌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构成投敌叛变罪,必须实施了投敌叛变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是由于被策动、勾引、收买、胁迫或者是被捕、被俘后经不起考验而发生,也可能是基于敌视人民民主专政或者为了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而叛变投敌等,这些起因不影响投敌叛变罪的认定。应当注意区分的是,被敌人捕获、俘虏同被捕、俘后投敌叛变的本质区别。只有在被捕、俘后向敌屈膝投降出卖国家秘密、提供情报、出卖国家利益或者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才构成投敌叛变罪。
二、对于不是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而是出于某些个人目的偷越国边境,投奔外国或者境外敌人控制区,不应以投敌叛变罪论处,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以偷越国(边)境罪论处。
三、犯投敌叛变罪的,只能是中国公民。投敌叛变,既可以单人实施,也可以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它反映了不同的危害程度和犯罪情节。本罪作了区别量刑。
四、本罪主观上均表现为故意,至于是主动投敌叛变,还是被捕、俘后被迫投敌叛变,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可在量刑情节中考虑。
附件列表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