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目录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是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资助是指向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资金、通讯器材、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三)《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境内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即国家的统一和政权的稳定。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造成危害,仍故意实施资助。
本罪在客观方面,凡实施了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论其资助是否已被其资助对象接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体可以是外国人,也可能是中国人或无国籍人,也可以是境内反动组织或境外的敌对机构。但应注意犯罪的主体是“直接责任人员”,对那些不知情的或是受胁迫的人员则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列表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下一篇 恒基地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