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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2015年8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从统筹规划、有序建设、严格管理和支持政策等四方面,提出了十项具体措施,部署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

目录

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

工作目标

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逐步消除主要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具体措施

《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从统筹规划、有序建设、严格管理和支持政策等四方面,提出了十项具体措施。

一是编制专项规划。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制度,明确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是完善标准规范。抓紧制定和完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抗震防灾等方面的国家标准。

三是划定建设区域。2015年起,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四是明确实施主体。鼓励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

五是确保质量安全。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六是明确入廊要求。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

七是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八是提高管理水平。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九是加大政府投入。中央财政要积极引导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

十是完善融资支持。鼓励相关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列入专项金融债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

指导意见

号:000014349/2015-00128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20150803

标  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561       

发布日期:201508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6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为切实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有关部署,适应新型城镇化和现代化城市建设的要求,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在继续做好试点工程的基础上,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的比例,全面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逐步消除主要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三)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实际,加强顶层设计,积极有序推进,切实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

——坚持规划先行,明确质量标准,完善技术规范,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二、统筹规划

(四)编制专项规划。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规划期限原则上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制度,明确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五)完善标准规范。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抗震防灾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结构设计应考虑各类管线接入、引出支线的需求,满足抗震、人防和综合防灾等需要。地下综合管廊断面应满足所在区域所有管线入廊的需要,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行车和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修和更换管道。地下综合管廊应配套建设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提高智能化监控管理水平,确保管廊安全运行。要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产生相互干扰。

三、有序建设

(六)划定建设区域。从2015年起,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要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加快既有地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等架空线入地工程。

(七)明确实施主体。鼓励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创新投融资模式,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优化合同管理,确保项目合理稳定回报。优先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或在城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组成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公开招标选择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积极培育大型专业化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企业,支持企业跨地区开展业务,提供系统、规范的服务。

(八)确保质量安全。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把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报送工程档案。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地下综合管廊结构类型、受力条件、使用要求和所处环境等因素,考虑耐久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科学选择工程材料,主要材料宜采用高性能混凝土和高强钢筋。推进地下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积极推广应用预制拼装技术,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同时有效带动工业构件生产、施工设备制造等相关产业发展。

四、严格管理

(九)明确入廊要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应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城市人民政府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

(十)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入廊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关收费标准可适当给予优惠。由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指导意见,引导规范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标准,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在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视情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十一)提高管理水平。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工作指导与监督。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要完善管理制度,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和责权利等内容,确保地下综合管廊正常运行。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管理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管线单位负责。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五、支持政策

(十二)加大政府投入。中央财政要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积极引导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通过现有渠道统筹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有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可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十三)完善融资支持。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鼓励相关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支持力度。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列入专项金融债支持范围予以长期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

城市人民政府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扎实推进具体工作;要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组织设立地下综合管廊专家委员会;抓好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项目,经验成熟后有效推开,并加强对全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等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有序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中央企业、省属企业要配合城市人民政府做好所属管线入地入廊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1583

(此件公开发布)

答疑解惑

1.《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人:李克强总理高度重视地下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强调指出,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是城市的“里子”,目前仍很薄弱,要着力补上地下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短板”,满足不断扩大的民生之需,这是新型城镇化的应有之义,也是稳增长的有力支撑。张高丽副总理对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建设提出工作要求。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2013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部署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了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面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加快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不仅可以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还可以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工程、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

2.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人: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有关部署,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

一是要在做好试点的基础上,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的比例,全面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是到2020年,要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逐步消除主要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三是要立足于实际,加强顶层设计,积极有序推进。要做到规划先行,明确质量标准,完善技术规范,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功能。要以政府为主导,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3.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如何做到规划先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主任刘佳福: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首先要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

一方面,要在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的实际发展需要,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区域、系统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综合考虑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的远景发展,为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今年5月,我部发布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建城[2015]70号),从编制主体、管理控制、编制内容以及成果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各地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的重要依据。

另一方面,各地要在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储备制度,组织编制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下发关于建立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库的通知,组织指导各地做好这项工作。

4.按照什么标准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王恒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是“百年工程”,要以当代国际水准为标准,综合考虑100年的工程需要。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

一是要确保工程质量。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建设时应根据100年的设计使用年限和环境类别进行耐久性设计,按照城市生命线工程抗震减灾的要求,做到乙类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和抗震建设。二是要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按照规范的要求,同步配套建设消防、供电、照明、通风、排水、监控等附属设施,提高智能化监控管理水平,确保管廊安全运行。三是要把好原材料质量关,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四是要考虑全寿命周期费用最优的要求,减少运营期的维护和维修费用。五是要推广预制装配技术,提高预制装配化率,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

5.哪些地区应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务与工程院副院长谢映霞:选择合适的地点、合适的类型、合适的时间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一是选择在高密度建设地区。二是选择在道路运输繁忙、交通量大的地区。三是选择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求高的地区,例如有轨道交通、高压电缆隧道通过的地区,应考虑一并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四是新区优先建设、老区结合项目改造建设。新区在建设初期,地下综合管廊和道路、开敞空间的建设应同步进行;老城应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6.如何以市场化方式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金永祥: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一是积极培育大型专业化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企业。二是政府要为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提供财政支持。入廊企业缴纳的入廊费和维护费用还难以满足社会资本的投资回报,需要地方财政为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提供适当支持,主要包括:投资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三是社会资本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入廊管线单位或入廊管线单位与专业管廊公司合资组建的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还可以由入廊管线单位共同负责管廊投资并成立管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选择专业的社会资本方负责管廊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四是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为PPP项目提供咨询服务。

7.如何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中推广应用新技术?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跃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技术包括结构、电气、通讯、消防、监控、通风、排水、管线等多方面,技术应用要充分考虑地质、水文、地上地下空间环境条件的影响。推广应用新技术要把握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鼓励工程建设技术创新及应用。鼓励各参建单位、科研院所,在结构类型、配套附属设施、工程材料、施工工法、运营管理等各方面开展技术创新及应用。二是加强监督,做好新技术评定和试验工作。地下结构工程一旦有质量问题,往往处理难度大,成本高;管廊内管线一旦漏气、漏电,关键配套技术故障等均可能造成巨大影响。要进行技术应用前的评定和试验工作,规避风险。三是创造良好环境,建立相应激励机制。要积极为新技术研发立项、示范应用、奖项申报等方面提供支持。四是工程示范,大力宣传推广新技术应用的成功案例。

8.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需要加强哪些方面的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人:一是加强管线的入廊管理。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不得在管廊以外的位置上新建管线。既有管线在改造时,应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二是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适当的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三是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具体管理办法,运营单位要完善管理制度,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确保地下综合管廊正常运行,做好突发事件和应急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日本等发达国家地下综合管廊经费收取和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发展情况,入廊管线单位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的入廊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具体收费的指导意见,引导规范供需双方合理协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水平,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负责人:地下综合管廊是百年工程,管廊容量满足长期管线增容和扩建需要,因此,在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可能达到所有管线均入廊,从入廊管线单位收取的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往往不能弥补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维护费用成本,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财政补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确保企业合理稳定回报。

9.国家在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方面有哪些支持政策?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负责人:中央财政将发挥中央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积极引导地下综合管廊建设。2015年,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了10个试点城市,中央财政投入34亿元,计划三年内投入102亿元以上引导地方建设试点,拉动社会资本投资约176亿元,地方政府投资70亿元。今后,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现有渠道统筹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进一步加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城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有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可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负责人: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为加大债券融资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力度,2015年上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从审核程序、审核政策、债券期限、配套政策、增信方式及品种创新等方面,为各类企业发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提供了政策支持。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列入专项金融债支持范围予以长期投资,具体办法正在研究制定。

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二局负责人:加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力度,有利于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城市发展质量,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是开发银行积极支持的重要领域。截至2015年8月,开发银行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合作,共同推出贷款支持项目27个,拟建管廊940公里,贷款规模540亿元。同时,开发银行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吉林省签订协议,支持在吉林全省范围内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项目的开发评审中,开发银行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各地情况,综合运用PPP、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评审等模式,协助地方政府设计符合项目情况的建设与运营模式、融资模式和贷款期限。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造价高、投资规模大。为落实资金投入、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除了以上支持政策,我们商有关部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支持力度。

10.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做好哪些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人:城市人民政府是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扎实推进具体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能源局等相关部门,建立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全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抓好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项目,经验成熟后有效推开。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等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中央企业、省属企业要配合城市人民政府做好所属管线入地入廊工作。

专家解读

专业人士认为,落实意见精神,突出重点、技术突破、激活市场,推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革命”时机已经成熟。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务与工程院副院长谢映霞说,意见强调划定建设区域,从2015年起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现在看来,应当突出的重点是城市开发密度高的地区,交通运输特别繁忙的地段。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要做好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无论城市开发密度高地区还是交通运输繁忙地段,作为市政工程,城市政府都要发挥主导作用,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角度,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商业性地下空间开发,同地下管廊市政建设可以统筹考虑。如商业性地下空间的两侧或再往下层,很多可以开发为地下管廊。不同的城市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我国城市地下管廊已突破1000公里,技术上已经突破,相关经验、人才储备可以大规模复制推广。在此过程中,也可以进一步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跃飞说,在一些新开发城区,一般是明挖工程。在一些人口密度高、交通运输量大的繁华老城区,可以进行洞挖。这对成本、技术、管理提出新要求。按意见要求,要推进地下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推广应用预制拼装技术,这样既可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又能有效带动工业构件生产、施工设备制造等相关产业发展。在运行方面,要提高智能化监控管理水平,确保管廊安全运行。在避免相互干扰基础上,综合利用,统筹考虑军用、民用、人防,同时前瞻性考虑公共设施与商业设施的综合开发,推动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新格局。

意见提出,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大岳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金永祥说,政府主导,当务之急是建立新机制。中央政策明确,地方政策要跟进。社会资本对参与城市地下管廊建设热情非常高,需要的是地方性的制度设计和实施细则。要按部署统一“入廊”,就涉及利益机制。过去每一摊都有自己的管线人马,统一“入廊”后怎么办?意见明确,要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下一步,要考虑具体收费标准与建设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的市场化定价原则等。这是市场激活与否的关键,地方政府的规划主导,要与有关部门的政策引导高度协调。

国外经验

地下综合管廊,又称共同沟,是指为电信、电力、燃气、供水等各类公用类管线盖一个共同的“房子”,位于地下约3米处,这个“房子”一般小可通人,大可通车。

地下综合管廊一般分为干线、支线、缆线管廊,干线主要建在城市道路中央下方,是“主动脉”,支线、缆线主要建在道路两旁的人行道下,是“毛细血管”,整体构成一个系统的地下管网系统,覆盖城市每一个角落。

虽然地下综合管廊在国内还是个新鲜词,但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超过百年的历史。法国大文豪雨果的《悲惨世界》里,就有对巴黎地下错综复杂的下水道系统详细描述。

世界上最早的综合廊道出现在巴黎,始建于1883年,是以排放雨水和污水为主的重力流管线系统,管网纵横,排污口、蓄水池众多。后来,通过在管网内部铺设供水管、煤气管、通信电缆、光缆等,进一步提高了管网的利用效能。

1893年,德国汉堡开始在街道两侧人行道下建设综合管廊,收容煤气管和自来水管。20世纪50年代,德国每个城市都通过立法,对地下管道建设进行管理,成立公共工程部,负责系统的规划、建设与监管。

日本是目前世界上共同沟建设最先进的国家之一,1926年关东大地震之后,日本政府针对地震导致的管线大面积破坏,从防灾角度在东京都复兴计划中规划建设综合管廊。

1958年,北京建设了全国第一条地下综合管廊。21世纪初,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结合重点建设探索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北京中关村西区建设了1.9公里,昆明市结合新建道路建设了33公里,广州大学城建设了17.4公里,上海世博会园区建设了6.4公里,珠海市横琴新区建设了33.4公里等。

从国际经验来看,一个城市完善的地下综合管廊还有很多用武之地,包括垃圾的真空传输也可以在地下完成,例如日本在管廊中留一个空间,从这里把垃圾自动送到垃圾处理厂。地下管廊甚至可以作为一个地下物流系统,比如将蔬菜通过地下管廊从郊区运往市中心,在一线城市可以大幅降低物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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