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盗窃武器装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武器装备的行为。抢夺武器装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武器装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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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四十九条 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 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案(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武器装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武器装备的行为。
抢夺武器装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武器装备的行为。
凡涉嫌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的,应予立案。
盗窃军用物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军用物资的行为。
抢夺军用物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军用物资的行为。
凡涉嫌盗窃、抢夺军用物资价值二千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后果严重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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