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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荣

苏荣,男,1948年生,吉林洮南人,1970年1月入党,1974年1月参加工作,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际经济系世界经济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曾任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江西省委书记(至2013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2014年6月14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苏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组织调查。2015年2月,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苏荣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6年7月13日,新华社报道,苏荣涉嫌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年12月29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原副主席苏荣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姓名
苏荣
性别
出生日期
1948年10月
民族
汉族
毕业院校
吉林大学
参加工作时间
1974年01月

目录

苏荣审判苏荣
1968-1974 吉林省白城市洮安县那金公社新力大队会计、党支部副书记。

1974-1975 吉林省洮安县那金公社党委副书记、书记。

1975-1980 吉林省洮安县委常委,那金公社党委书记、岭下公社党委书记。

1980-1983 吉林省洮安县委副书记(其间:1980.09-1981.01农业部干部培训班沈阳农学院班学习;1982.03-1983.01 吉林省委党校党政干部培训班学习)。

1983-1984 吉林省白城地委委员、扶余县委书记。

1984-1985 吉林省委党校党政干部培训班学习。

1985-1987 吉林省白城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1987-1988 吉林省白城地委书记、行署专员。

1988-1989 吉林省白城地委书记。

1989-1990 吉林省四平市委书记。

1990-1992 吉林省四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1992-1995 吉林省委常委、秘书长(其间:1994.03-1994.05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1995-1996 吉林省委常委、延边自治州委书记。

1996-1998 吉林省委副书记、延边自治州委书记(1994-1997年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际经济系世界经济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8-2001 吉林省委副书记。

2001-2002 青海省委书记。

2002-2003 青海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其间:2003.03-2003.05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03-2004 甘肃省委书记。

2004-2006 甘肃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6-2007 中央党校副校长(正部长级)。

2007-2008 江西省委书记。

2008-2013 江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3-2014年 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江西省委书记(至2013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至2013年4月)

2014年6月14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苏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6月25日,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关于免去苏荣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职务、撤销其全国政协委员资格的决定。

2015年2月,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苏荣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违法违纪

2014年6月14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苏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6月25日消息,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关于免去苏荣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职务、撤销其全国政协委员资格的决定。

2015年2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称: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文中称:经查,苏荣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个人擅自改变组织决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未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江西省出现的严重腐败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苏荣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滥用职权问题涉嫌犯罪。苏荣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无视党的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大肆卖官鬻爵,带坏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自身严重腐败,并支持、纵容亲属利用其特殊身份擅权干政,谋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破坏了党内政治生活,损害了当地政治生态,性质极其严重,影响十分恶劣。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苏荣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6713日,新华社报道,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原副主席苏荣涉嫌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荣利用担任中共青海省委书记、中共甘肃省委书记、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中共江西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苏荣及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6年12月29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原副主席苏荣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苏荣利用其担任中共青海省委书记、中共甘肃省委书记、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中共江西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亿余元;2009年,在南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过程中,苏荣作为中共江西省委书记,违反相关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苏荣对共计折合人民币8000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苏荣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苏荣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意见,并在最后陈述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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