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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

法院中专门负责用法医学知识检验并鉴定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组织及有关物证材料,协助审理案件的专业医务人员。

目录

法医法医
    法院中专门负责用法医学知识检验并鉴定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组织及有关物证材料,协助审理案件的专业医务人员。

主要任务

①勘察各种凶杀命案现场,适应司法实践需要或有谋杀嫌疑的尸体,判明死亡法医鉴定照片

原因、时间和性质,推断和认定致死致伤的凶器,分析犯罪手段和过程。

②对民事、刑事案件中涉及法律事件的活体(人身)进行损伤、劳动能力、性别、性机能、精神状态等鉴定。

③检验和鉴定同犯罪有关的法医物证。

④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鉴定,分清责任性质,同时便于医疗部门提高医疗质量。

⑤协同有关部门查清重大中毒事故和意外灾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职业定位

司法机关中运用医学技术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尸体、物品或物质进行鉴别并作出鉴定的专门人员。中国古代称官署中负责检验刑事伤害和尸体的吏役为仵作。

在中国,担任法医鉴定人一般是公安、司法机关及社会鉴定机构的专职法医,也可以是受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高等院校法医学教师或具有法医学知识的医师。他们必须与案件无利害关系。法医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后,应作出鉴定结论。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告知被告人。如被告人提出申请,可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历史沿革

世界上最早的法医是秦代的令史。 秦律规定,死因不明的案件原则上都要进行尸体检验,司法官如果违法不进行检验,将受到处罚。秦代的《封诊式》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规范,它对法医鉴定的方法、程序等有较为详细的记载。在人命案件中,鉴定检验的主要内容有尸体的位置、创伤的部位、数量、方向以及大小等。令史检验完成之后,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称为“爰书”,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鉴定结论和现场勘察报告。

1247年(中国南宋理宗淳祜七年),时任湖南提点刑狱兼大使行府参议官的宋慈(1186年-1249年)编写完成《洗冤集录》,这是世界历史上第一本以死亡方式系统编辑的法医学著作。 《洗冤集录》开头曰:“事莫大于人命,罪大莫于死刑,杀人者抵法故无恕,施刑失当心则难安,故成指定狱全凭死伤检验。倘检验不真,死者之冤未雪,生者之冤又成,因一命而杀两命数命,仇报相循惨何底止。”故法医最重要的工作便是提供医学上的证据,协助检察官、办案者找出司法案件的真相,还原事实,保障死伤者的人权。和一般医学相比,一般医师所要帮助的对象是病人,那么法医所要帮助的便是死人了。为了提供最客观正确的事实,因此法医学必须运用各学门的相关知识来帮助办案。

相关专业

法医专业的就业是很灵活的,除了可以在公安、政法机关从事法医学检案鉴定工作外,非政法机关的司法鉴定中心等机构也是法医专业学子们的理想去处。如果不想成为法医,遍地开花的医院诊所也是理想的选择。还可以到一般医疗机构去锻炼一段时间后再回归法医职位,因为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工作岗位对于法医专业毕业生来说都是能够胜任的。一般法医学专业学生毕业后可在公安、政法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和保险公司从事法医学检案鉴定工作,可以从事的岗位有:

法医

法医助理

销售管理培训生

人伤核损岗

法医学专业主要课程:法学理论、人体解剖学、病理学、内科学、外科学、刑事侦察技术、法医病理学、法医毒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法医精神病学、法医毒物分析。

现状分析

法医鉴定于2005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要求,人民法院全面停止了鉴定。司法鉴定的社会化的目的在于公开、透明、公正,解决多头鉴定多个结论的问题,但现实并没有带来预期的效果,不少人甚至带来了鉴定秩序的混乱。将一个行业推向社会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发展成熟和从业人员丰富,但中国并不具备充分的法医鉴定资源,很多社会鉴定机构一夜之间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难免良莠不齐,甚至合格者屈指可数。由于很多案件的关键是鉴定结论之间的博弈,不少当事人就一家家打听,直至找到承诺出具让自己满意鉴定结论的社会鉴定机构,因此,大量为满足当事人需要的“鉴定垃圾”流向法院,给审判造成困难;司法鉴定社会化不可避免地导致商业化,利益成为最基本的追求,其次才是所谓的敬业。鉴定与行医、会计、审计等专业不同的是,更需要一个人的职业良心,一旦与利益挂钩,靠人的自律去约束贪心是非常天真的。而利用专业之便出具虚假鉴定更可怕,比如法医与临床有着专业的差异,现在一些中小医院为了创收纷纷加入到鉴定队伍,很多因当事人自述有外伤史即出具“外伤性耳聋”、“外伤性血尿”等临床诊断已给司法鉴定带来极大干扰。很多社会鉴定机构最大的弊端,是家庭作坊式的管理模式,实际上是法人说了算,受聘的专家或普通鉴定人员很难发表自己真实的意见。鉴定人出庭制度对此有一定的约束,但让法官听两个法医辩论问题,很多时候有“作秀”之嫌。一些专业问题本身就很晦涩,法官和旁人由于他们专业的局限,都听明白常常是不可能的。一个优秀的鉴定人出庭质证时很可能并不出色,反倒一个出具了错误结论的鉴定人也许因风度翩翩、口若悬河、一脸真诚而在出庭时占上风。当前法院司法辅助工作很大的困惑在于因鉴定资源匮乏而很难选定鉴定机构,很多门类涉及高尖端的刑事技术,个人的鉴定机构肯定不具备这方面能力,但他们在注册时往往已被包装得无所不能,接案后再往外委托;高回扣已成为社会机构争取案源的不正当手段。既往一些人,法院法医鉴定是导致多份鉴定的重要因素。实际上很多案件在法院判决之前,已经过院校、公安、检察部门的多次鉴定,就像吃包子,第十个包子吃撑了却不考虑有前九个包子垫底,一味地追究第十个包子的责任。以“黄静案”为例,如果没有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中国专家鉴定,此案仍陷僵局,而法院也是唯一一次介入鉴定。任何一种改革都有利有弊。法医鉴定非常复杂,多头鉴定导致不同结论,除了的故意,技术水平的差异、送检材料的差异、鉴定时机的差异、评定标准自身的欠缺漏洞等等,都将导致不同的结果。如果仅从鉴定机构设置上考虑是远远不够的,人们应考虑通过设置一些必经程序将失误及早堵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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