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库-中国往事  > 所属分类  > 
[0] 评论[0] 编辑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所谓“组织播放”是指召集多人或多次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和赤。这种行为可以在家中实施,也可以在社会上或单位里实施。具体地讲,所谓播放,就是以放映机、放录机、录音机等机器来进行传播,但是,播放的方式并非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所独有,在一定条件下,播放淫秽制品也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另外,由于本条对于本罪已明确限定是组织播放行为,因此,只向个别人播放或仅仅是参与观看等行为均不构成本罪。所谓“淫秽音像制品”,主要包括淫秽的电影、录像、幻灯片、录音带、激光唱片等。

目录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指组织召集多人观看、收听并播映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典型案例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男,19683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1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监视居住。现居住在家。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4)第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于20145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6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晓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于2013108日至201418日期间,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为招揽顾客在本市渝中区上大田湾602-1租赁的麻将馆内,播放淫秽影片组织顾客观看共计89场次。20141816时许,公安机关在该麻将馆内当场查获正在播放的淫秽影片十四张及现场十余名观看人员。

201411715时许,被告人汪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其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材料、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账本、租房协议,证人周某某、陈某某、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涉案光碟的鉴定意见以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伙同他人聚集众多的人,用影碟机向众人播放淫秽的影碟,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汪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在审理中主动向本院缴纳5000元作为罚金执行的保证,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某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本案所涉犯罪工具影碟机一部、淫秽光盘十四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件列表


0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有偿补课    下一篇 天津市烟草专卖局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 友情链接:
  • 中原企业家
  • 华锐社区
  • 法学学习
  • 故事库
  • 舆情信息
  • 郑州商业观察
  • 美丽中国
  • 药食同源
  • Lovely China
  • 纯欲天花板
  • 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