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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卖淫、嫖娼是相对应的行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

目录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

公诉机关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1986622日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卖淫于200512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金阳分局收容教育六个月;又因卖淫于20151215日被纳雍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51229日被刑事拘留,2016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纳雍县看守所。

纳雍县人民检察院以纳检公诉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164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6月,被告人张某到宋某(另案处理)开设在纳雍县雍熙办事处沿河街的一无名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同年8月,被告人张某在清镇市医院治病的过程中被检查出患有性病梅毒。同年1214日晚,被告人张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性病梅毒的情况下,在宋某店内以现金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嫖客郭某某卖淫的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纳雍县人民医院检查,被告人张某患有隐性梅毒病。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收容教育审批表、收容教育人员入所登记表、执行通知书及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执勤笔录及核查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情况说明,清镇妇科门诊部检查单据及纳雍县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检验报告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证人郭某某、宋某证言,被告人张某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梅毒而进行卖淫,其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1229日起至2016628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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