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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

犯组织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目录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

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红英,农民。因本案于2015103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洪澍,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6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红英犯组织卖淫罪,于20165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巧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红英及辩护人洪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10月份以来,被告人叶红英伙同马轶凡(另案处理)在浦江县浦江大厦宾馆内长期开了801803房间,其中801房间供小姐居住,803房间供小姐卖淫所用。后被告人叶红英及马轶凡以微信招嫖的方式多次组织吴某、杨某、刘某甲、陈某等人在浦江大厦、千百度等宾馆内进行卖淫活动,其中大部分卖淫在浦江大厦宾馆803房间进行。被告人叶红英主要负责在微信上发布招嫖信息及对小姐的日常管理,马轶凡负责在微信上发布招嫖信息及接送小姐。每次卖淫收取300-500元不等嫖资,所收嫖资由被告人叶红英伙同马轶凡一方和小姐一方于当天进行五五分成。201510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至案发,被告人叶红英共获利5000余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叶红英的供述,另案处理同案人马轶凡的供述,证人吴某、刘某甲、陈某、杨某、刘某乙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叶红英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红英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红英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叶红英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被告人叶红英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与他人分工合作、互相配合,所起作用相当,不宜认定为从犯,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叶红英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红英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1030日起至2021129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银灰色手机一只,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叶红英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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