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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目录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

公诉机关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2016227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武定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定县看守所。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5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开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223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到武定县环州乡荞山村委会干塘村杨胜荣家的麻塘片山林,在征得该山林的管理使用人李某甲(杨胜荣之侄子)的同意后,使用油锯砍伐20株云南松后准备运至元谋县出售。次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所砍伐的云南松立木材积(蓄积)量为24.3306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审理中并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甲、杨某某、白某甲、王某某、祖某某、白某乙、李某乙、胡某某、吴某某、黄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田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林权证及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清点笔录,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武定县环州乡林业站证明、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林地林木检验报告书及通知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意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12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过重,被告人孙某某要求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所具有的情节及社会危害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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