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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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第三百四十五条 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八面通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隋某,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3月17日被黑龙江省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被黑龙江省八面通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对被告人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八面通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八林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隋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八面通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铁臻,被告人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末,被告人隋某为了搭建晾晒面瓜籽的架子,持自家手锯在八面通林业局光义经营所施业区3林班34小班内盗伐椴木合立木蓄积0.8161立方米,杨木0.865立方米,柞木、水冬瓜伐根4-5公分不等,共计幼树201株,其盗伐林木后用肩扛至所承包的土地里,搭了10多架大约1.8米宽,3米至10米长的架子,用于晾晒西瓜籽。被告人隋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隋某的户籍证明、投案自首情况说明、发还清单、伐根检尺野账和木材检尺野账、扣押物品清单及幼树情况说明、缴库野账、八面通林业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及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物证手锯、幼树伐根、被盗伐的林木(照片);被告人隋某的供述与辩解;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辩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和林木所有权,且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对公诉机关的定罪意见和量刑建议均予以采纳。被告人隋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具有法定减轻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隋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完毕)
(管制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12月5日止)
二、作案工具手锯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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