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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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友协与浙江省外办合署办公,主要工作如下:
负责外国友好代表团来访的接待工作;
组织有关代表团赴外国考察访问;
开展各种形式的民间国际交流活动;
组织各类研讨会、展览会、纪念和庆典等活动;
协助省内各市(县、区)和相关部门与国外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或友好交流关系;
为省内各市(县、区)和相关部门开展国际交流活动提供服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是浙江省全省性的人民团体,名称为浙江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浙江省友协。英文译名为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英文缩写为ZPPAFFC。
第二条 本会的工作宗旨是增进人民友谊、推动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和各界人士建立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开展国际民间友好工作,增进浙江省人民与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 促进民间国际合作,为浙江省经济、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科技、环保等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牵线搭桥。
第五条 开展青少年国际交往,举办友好交流活动,培养民间友好事业接班人。
第六条 邀请和接待国外友好团体来浙访问,组织友好代表团出访,举办友好交流活动和展览。
第七条 指导本省各市(县、区)友协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工作,为省内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与国外建立友好交流关系或友好城市关系提供涉外服务和帮助。
第三章 理 事
第八条 本会理事由本省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的理事、团体理事单位推荐的理事组成。如理事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理事单位应另行推荐理事候选人,原理事自然免去。
第九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特邀理事和海外理事。
第十条 本会理事应遵守本会章程,为实现本会宗旨承担相应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民间外事活动,并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常务会议表决通过并通知全体理事。
第十二条 除换届时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议外,理事会每年可召开一次理事年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决定理事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常务会议,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常务会议可决定组成人员的个别调整,但需征询理事会意见并通过。常务会议可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并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根据需要,常务会议可决定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助;
(二) 本会举办活动收入;
(三) 政府资助。
第六章 会 徽
第十六条 本会会徽由两只展翅高飞的鸽子图案、文字“浙江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和“ZPPAFFC”组成,表达团结、友好、和平、合作的含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三台山路25号。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浙江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原章程即行废止。
第十九条 本会终止需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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