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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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以来,重庆市检察院建立健全了直辖市检察机构,形成了有重庆特色的管理模式,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积极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大力开展诉讼监督,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有力地维护了社会政治稳定,为重庆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新的贡献。
直辖十几年来,重庆市检察机关坚持“素质兴检”,开展教育整顿,加强教育培训,深化检察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塑造了一支新时期高素质的检察队伍。
检察机关内部对职务犯罪案件有立案侦查权的几个部门,根据案件的性质,按照各自的职能权限,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① 举报中心。举报中心是受理和管理举报的部门,同时可以对举报材料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情况紧急必须及时办理、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和检察长交办的案件进行侦查。
② 职务犯罪侦查局。具体对刑法分则第8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8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产罪12个罪名的立案侦查。对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搜查罪,暴力取证罪,破坏选举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等侵犯公民人民权利及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③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具体承担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发现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④ 监所检察部门。承担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控告申诉处(职务犯罪举报中心):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受理人民群众不服检察院决定及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
职务犯罪侦查局: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
侦查监督处: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公诉处: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代表国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监所检察处: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监管干警的私放在押人员等渎职犯罪;
民事行政检察处: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检察技术处:负责案件现场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
纪检监察处:承办群众对检察人员违法办案、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
政治部:负责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干部人事工作、教育培训及宣传工作等;
院办公室: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本院重要工作部署、决策的贯彻实施;
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本地区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检察工作中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研究提出司法解释建议;
行装处:负责检察院的技术装备、通讯装备、服装统筹计划、后勤保障等工作;
警务处:负责市检察院办公秩序管理和机关日常保卫工作,负责市检察院办案中的司法警察勤务工作,负责对司法警察的管理;
机关党委:负责检察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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