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库-中国往事  > 所属分类  > 
[0] 评论[0]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代表。

目录

常驻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处

PermanentMissionofPRCtoInternationalSeaBedAuthority

地址:8SeaviewAvenue,Kingston8,JamaicaW.I.

联系方式

代表处地址:牙买加金斯敦10区海景大道8号

8SeaviewAvenue,Kingston10,Jamaica

国际海底管理局第16届会议代表团成员名单

(2010年4月26日—5月7日)

姓名职衔与会身份

陈京华中国驻牙买加大使 兼常驻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代表

贾桂德外交部条法司参赞副代表

刘峰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副主任副代表

何宗玉常驻国际海底管理局副代表副代表

梁凤奎国家海洋局国际合作司处长顾问

刘洋外交部条法司副处长顾问

郭洪周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副处长顾问

陶春辉国家海洋局第二研究所研究员顾问

何高文国土资源部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副总工程师顾问

王晨常驻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处二秘顾问

宋成兵国土资源部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项目官员顾问

赵文婷外交部条法司科员顾问

国际海底管理局概况

国际海底管理局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一部分和《关于执行<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所确立的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组织和控制成员国在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深海底进行的活动,特别是管理该区域矿物资源的组织。管理局是一个独立的政府间组织。管理局具有根据《公约》和《执行协定》的规定制订规章的权力;在未来深海商业开发活动中,具有与深海底开发承包商公平分享收益的职能;并可拥有一个获得授权在深海底直接从事矿物资源开发的机关—企业部。

1982年通过并于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载有管理局章程,规定了其主要机关和附属机构的结构和职能,以及其各自作出决定的程序。这一范围广泛的《公约》界定了各国从海岸到深海,在世界海洋各个部分的权利和职责,对从捕鱼和航运到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所有主要海事活动作出了规定。《公约》第十一部分与管理局有关,涉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根据《公约》,“区域”及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在《公约》于1982年通过后,通过谈判对《公约》第十一部分作出了重大修改,以便使《公约》更易为海洋大国(特别是美国)所接受。这些国家要求对深海资源的管理适用更为灵活的依赖市场原则的制度。对《公约》第十一部分的修改载于《关于执行<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执行协定》具有与《公约》本身同等的法律效力。

管理局三个主要机关自管理局成立以来一直运作至今:一个由管理局全体成员国组成,负责制定政策的大会;一个由36个成员国组成,负责拟订具体政策的理事会;以及一个在秘书长领导下,由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开展搜集资料、监测和研究等日常活动的秘书处。

除了这些主要机关外,还成立了两个专门性的常设附属机构,由以个人身份当选的成员组成:附属于大会的财务委员会和附属于理事会的法律技术委员会。海底采矿一旦可行,将增设另一附属于理事会的专家机构,即经济规划委员会。

虽然这些机构可以过半数票的表决方式作出决定(实质问题需要三分之二多数票),但大多数决定都是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的。这是尽可能达成能为各国家及利益集团所接受的解决办法。这一做法符合《公约》如下规定:“作为一般规则,管理局各机关的决策应当采取协商一致方式。”

管理局采用召开届会的方式开展工作,期间所有机构均举行会议。届会会期一般为两周,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的管理局总部举行。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国际海底区域制定了一项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为基础、以“平行开发制”为特征的国际海底区域制度,联合国秘书长磋商所达成的《关于执行<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仍然维系了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这一基本框架,即在“‘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这一原则下,其开发一方面由代表全人类利益的国际海底管理局通过其企业部直接进行,另一方面由各缔约国及其公私企业通过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勘探和(或)开发合同的方式进行。

1、基本原则与政策

《公约》根据1970年联大通过的《原则宣言》精神规定了国际海底区域的基本原则。《公约》规定,“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已有。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在这一原则精神下,《公约》规定了进行国际海底区域活动的基本政策,即“区域”活动应有助于世界经济的健全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均衡增长,并促进国际合作,以谋求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全面发展。

2、平行开发制

《公约》确立了进行“区域”勘探和开发活动的平行开发制度,即“区域”活动由企业部进行;由缔约国或国营企业、或在缔约国担保下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下的自然人或法人、或符合《公约》第十一部分和附件三规定条件的上述各方的任何组合,与国际海底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

为确保这一平行开发制度以符合“区域”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政策的方式进行,《公约》规定了勘探和(或)开发工作计划的审议和核准程序、核准后的工作计划以合同的形式由承包者与管理局签订等具体措施。《公约》突出了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作用,《公约》赋予管理局对“区域”活动行使必要的控制,制订相关规章,并有权检查与这些活动有关的一切设施。

3、《执行协定》的调整

《关于执行<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对《公约》中有关缔约国费用及体制安排、企业部、决策、生产政策、审查会议、技术转让等实质性问题作出了重大调整,从而以现实可行的制度和办法保证了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实施;并明确规定“《协定》和《公约》第十一部分如有任何不一致的情况,应以《协定》的规定为准”。

4、决策机制

管理局的主要机关是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大会由《公约》缔约国组成,是管理局的最高机关,负责制定一般性政策,决定公平分配“区域”内活动取得的财政和其他经济利益,采取经济调整援助措施等。大会关于程序问题的决定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过半数作出,关于实质问题的决定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三分之二多数作出。

理事会是管理局的执行机关,由5组共36个成员国组成,负责制定具体政策。理事会关于程序问题的决定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过半数作出;对实质问题的决定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三分之二多数作出,但须任一分组(A、B、C组和D、E组中的发展中国家)没有过半数反对该项决定;而对于保护发展中国家免受不良经济影响、公平分享取得的财政及其他经济利益、对《公约》第十一部分的修改则需要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

附件列表


0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安德鲁·古德洛克    下一篇 天津市电视艺术家协会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 友情链接:
  • 中原企业家
  • 华锐社区
  • 法学学习
  • 故事库
  • 舆情信息
  • 郑州商业观察
  • 美丽中国
  • 药食同源
  • Lovely China
  • 纯欲天花板
  • 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