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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目录

第四百一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十五)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相关案例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出生地河南省遂平县,户籍地同住址新乡市卫滨区,因涉嫌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犯罪,2014年5月19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当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犯罪,2014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郜某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出生地河南省新乡县,户籍地同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因涉嫌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犯罪,2014年3月27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当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犯罪,2014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良毅,河南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出生地河南省新乡县,户籍地同住址新乡市卫滨区。因涉嫌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犯罪,2014年3月27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当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犯罪,2014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飞,河南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滨检公诉刑诉(2014)第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郜某某、刘某某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梁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被告人郜某某及其辩护人郭良毅、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刘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某在2003年至2013年8月之间任新乡市卫滨区教文体局文化科科长,负责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被告人郜某某是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东水东村村委会副主任、被告人刘某某是东水东村村委会委员,两人于2011年12月30日被河南省文物局任命为“尊胜陀罗尼经幢”的文物保护员,在经幢的保护方面配合上级机关,负责日常的保护工作。

“尊胜陀罗尼经幢”位于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东水东村、西水东村之间的水东小学院内,该区域为唐开元十三年所建定觉寺的遗址,2000年9月被确定为河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3年5月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告人石某某对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疏于管理,没有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的措施,对上级机关下发的多份文物安全方面的通知没有认真落实,致使该文物保护单位长期无安保技防措施、始终没有公安联防机制。被告人郜某某、刘某某没有按照《河南省业务文物保护员管理办法(试行)》、《卫滨区业余文物保护员职责》要求履行保护职责,郜某某称不知道保护职责,刘某某对保护工作不重视。尤其是“尊胜陀罗尼经幢”成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后,被告人石某某没有依照国家文物局的要求落实人防、技防措施,被告人郜某某、刘某某对保护工作依然不重视,没有进行日常看护巡查等,致使“尊胜陀罗尼经幢”处于无人看护状态。2013年7月16日晚“尊胜陀罗尼经幢”被宋某某、付某某、彭某某等人(均已判刑)盗走,并在转移赃物过程中严重损毁,给国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郜某某、刘某某行为已构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石某某辩称在“尊胜陀罗尼经幢”由省级保护文物升级为国家级保护文物其做了很多工作和努力,很多方面的保护措施未落实到位其个人无法控制。

被告人郜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我失职,我没有签责任书,没有聘书,没有经过培训,没有工资,让我每日巡逻看护,不现实。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郜某某不符合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且其未经过培训,没有签订责任书,因此被告人郜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我没有工资,也没有人告诉我让我看护,我觉的自己亏。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不符合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且其未经过培训,没有签订责任书,因此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某某在2003年至2013年8月之间任新乡市卫滨区教文体局文化科科长,负责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被告人郜某某是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东水东村村委会副主任、被告人刘某某是东水东村村委会委员,两人于2011年12月30日被河南省文物局任命为“尊胜陀罗尼经幢”的文物保护员,在经幢的保护方面配合上级机关,负责日常的保护工作。

“尊胜陀罗尼经幢”位于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东水东村、西水东村之间的水东小学院内,该区域为唐开元十三年所建定觉寺的遗址,2000年9月被确定为河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3年5月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告人石某某对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疏于管理,没有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的措施,对上级机关下发的多份文物安全方面的通知没有认真落实,致使该文物保护单位长期无安保技防措施、始终没有公安联防机制。被告人郜某某、刘某某没有按照《河南省业务文物保护员管理办法(试行)》、《卫滨区业余文物保护员职责》要求履行保护职责,郜某某称不知道保护职责,刘某某对保护工作不重视。尤其是“尊胜陀罗尼经幢”成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后,被告人石某某没有依照国家文物局的要求落实人防、技防措施,被告人郜某某、刘某某对保护工作依然不重视,没有进行日常看护巡查等,致使“尊胜陀罗尼经幢”处于无人看护状态。2013年7月16日晚“尊胜陀罗尼经幢”被宋某某、付某某、彭某某等人(均已判刑)盗走,并在转移赃物过程中严重损毁,给国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1)文物保护员证2本

证明:被告人郜某某、刘某某身份。

二.书证

1、文物保护员、文管小组等

(1)卫滨区业余文物保护员职责

石某某表示,这个职责不是上下级之间的责任书,所以不是文物保护员签名后交文化科存档,只是文化科对文物保护员的一个告知。

证明:业余文物保护员的职责。

(2)河南省业余文物保护员备案表(省级)该表由石某某填写,载明郜某某、刘某某是文物保护员,所保护的文物是尊胜陀罗尼经幢。

证明:郜某某、刘某某是正式上报的文物保护员。

(3)文管小组名单

组长:张某某,成员:刘某甲、刘某乙、岳某某、岳某甲;2010年5月18日;加盖有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东水东村村民委员会公章;本件系复印件,加盖有卫滨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公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石某某表示,文物保护员是村委会推荐、区上报、市审核、省级盖章发证,而文管小组是文化科要求村委会成立的群众性组织。所以相对来说,文物保护员更正规、职责更重。

证明:村委会成立了群众性质的文管小组。

(4)文物保护员证复印件

证明:辅助证明郜某某、刘某某是文物保护员。

(5)河南省业余文物保护员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员的程序、职责等。

2、经费一组

(1)情况说明一份

内容:“从2013年起,区财政对教育文化新闻方面安排了文化市场综合管理经费、广电执法经费、文物执法经费、综合执法装备配备费预算共计5万元,其中文物执法经费1万元,年初已批复到教育文化新闻部门,上述5万元预算于2013年12月份拨付到单位,另2013年12月份拨付可移动文物普查经费3万元。

注:截止目前,我区未收到上级关于文物保护等方面的经费。”

2014年4月25日,盖有新乡市卫滨区财政局公章。

证明:区财政没有上级拨付的资金。2013年之前,区财政拨付的资金是打包安排给教育文化新闻部门,没有做区分。2013年开始有区分,年初批复了文物执法经费1万元。

(2)文化科2013年经费预算

2012年12月10日文,加盖有新乡市卫滨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公章。内容为申请文物保护经费20万元,用于辖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维修、设置或更换标志牌,有价值的石碑石刻收集保护;申请普查经费15万元,用于购买普查交通工具和普查物资、日常开支、队员野外普查补助等。

证明:文化科申请过文物保护经费。

(3)河南省文物局关于申报2013年度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

豫文物财(2012)12号,2012年11月20日发文。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专项补助经费,申报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20日。

(4)关于申请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专项补助经费的请示

卫教文体(2012)119号,新乡市卫滨区教育文化体育局、财政局联合文件,2012年12月6日印发。

内容为,向新乡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汇报,拟申请2013年度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其中尊胜陀罗尼经幢40万元,东魏高永乐石刻造像碑20万元。

证明:文化科拟申请申报专项补助经费。(检注:此处缺少批复。)

(5)关于省保唐代水东经幢保护栏维修经费的请示

卫滨教(2009)48号,新乡市卫滨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文件,2009年4月27日印发。

为保护经幢,申请6万元用于保护栏维修。

证明:曾申请经费以保护涉案经幢。(检注:此处缺少批复。)

(6)对维修经费请示的处理

新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称2009年时,经幢所在的位置是水东小学,经费应有东、西水东村委会负担。所以没有批复对资金的申请。

(7)文物执法经费等

经退补,对文物执法经费,得到回复,“文物执法经费指的是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查处文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中所使用的经费,不同于文物保护经费”。成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的文件。

3、文物保护要求一组

(1)2014年度新乡市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

复印件一份,调取于卫滨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加盖有该局公章,文件日期是2014年4月1日。

分析:此份只能做参考,时间在后。

(2)关于加强田野文物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一份

文物督函(2010)1249号,国家文物局,2010年12月1日发文。

通知共九条,其中“三、……逐处落实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机构或保护管理责任人,逐级签订《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把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个文物点、各个岗位和具体人员,确保不留死角和盲区……”,“四、……对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重要田野文物,要加大巡查时间、频率和范围,重点加强夜间巡查,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实现全天候巡查管护……”,“六、……建设好群众性文物保护员队伍,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工作内容,加强教育培训,落实经费补助,落实激励措施,使之成为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

证明:从该文看,本案中的问题在于,之前的责任落实不到位,之后在经幢升级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后,没有及时提高安保措施。同时,该通知也提到,文物保护员要落实经费补助,目标是成为重要辅助力量。

证明:文物保护方面有详细规定,石某某没有切实履行责任,尤其是省保省级为国保单位后,没有做相应的工作。

(3)新乡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全市文物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新文(2012)187号,新乡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文件,2012年8月31日印发。

“三、……严格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四有规范,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对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每年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每年与文物保护机构或个人签订安全责任书,给予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指导和支持,明确安全责任,对易丢失文物要及时采取集中管理。”

证明:关于文物保护,石某某没有做到相应的指导、明确责任等。

(检注:本案中的尊胜陀罗尼经幢所在村委会,东水东村委会设立了文管小组)

(4)新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夏季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新文(2013)108号,新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件,2013年6月8日发文

卷二P125,“……对较偏僻田野文物,要加大对业余文物保护员的管理,建立不间断联系方式,遵循保护单位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四有规范及时与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进行看管;……”

分析:市级主管部门2013年6月8日发文要求对文物进行拉网式检查,8月20日前上报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及整改措施。本案涉及的经幢却于2013年7月16日被盗。更为明显反映出失职。

证明:在涉案经幢丢失前,新乡市文物部门要求加强文化保护。

(5)新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开展文物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文(2013)127号,新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件,2013年6月28日文,2013年7月2日印发。

(6)新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集中开展文物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附件为⑦

时间:2013年6月到9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站张太程,成员:牛万新,郎小贵、贺惠陆、傅山泉;

“三、检查内容和重点……(二)检查重点……3.盗抢防范……检查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基础工作的落实情况,专门保卫机构和业余保护组织的建设情况,专职保卫人员和业余保护员的配备情况,……田野文物保护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看护、巡逻、巡查等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有无必要的防卫器械和保护措施,落实联合监督检查和打击文物犯罪工作情况。4.安全防护工程: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消防、防雷工程项目为重点,着重检查工程立项、实施进展情况、工程质量和实施效果等。”

“各县(市、区)文广新(文物)局,市直文博单位要于7月5日前将大检查工作方案、负责人、和联络员报市文物系统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大检查期间,实行周报告制度,每周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证明:市级文物部门6月份时要求对文物安全进行排查,尤其是国保单位。

(7)河南省文物局关于开展全省文物系统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豫文物安(2013)27号,河南省文物局文件,2013年6月13日印发

“五、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细化文物安全责任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防火、防盗……。要严格值班和报告制度,对各种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必须立即组织力量迅速、妥善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求2013年6月25日前书面报省文物局安全处。附:河南省文物安全情况周报表。

(8)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的通知

文物督发(2011)21号,附件为《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

第七条,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

第十一条,重点检查一下内容:(一)文物保护单位是否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否作出标志说明,是否建立记录档案,是否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9)文物系统安全大检查情况汇报

新乡市文化广电新闻总局,文物系统安全大检查情况汇报,2013.9.25,针对上级机关的文物检查要求做了回复。

包括上述⑤⑥⑦中所做的要求,及新文(2013)108,豫文物安(2013)30号。

在回复中,对尊胜陀罗尼经幢被盗做了陈述“保护机构、有关人员责任心不强,田野文物保护没有明确的责任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

证明:在2013年6月,省市两级文物部门均对文物保护做了详细要求。但石某某作为文物保护的直接责任人,没有切实履行职责,对安全问题没有及时整改、落实到位,对2013年7月份经幢被盗,有失职行为。

4、文化科

(1)文化科2012年1-9月工作情况

(2)文化科2012工作总结

其中提到,“4、积极和上级文物部门协调,争取水东唐开元十三年建的尊胜陀罗尼经幢申报成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加强业余文物保护员的管理工作,利用发放业余文物保护员证件的机会,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文物知识等进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保护责任、保护意识”

(3)文化科2013年工作计划

(4)卫滨区教育文化体育局2012年11月文件,“4、对平原乡26个行政村的村干部进行文物知识培训”,“6、积极开展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提高人民文物保护意识。加大文物安全执法力度,确保辖区内文保单位的安全”,“7、加强业余文物保护员的管理工作”

(5)2014年文产办、文管所工作职责及分月计划

2014年工作职责及计划可以看到,“对本辖区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业余文物保护人员的培训管理”是文物保护部门的重要职责。

证明:前五组证据表明,文物安全,文物保护员的培训管理,是文化科的常抓工作。但是事实证明,这些工作没有切实落实到位。作为直接责任人,石某某有渎职行为。

(6)卫滨区“十二五”文物保护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卫滨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文化科,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八日文。

提到尊胜陀罗尼经幢存在问题,需要专项资金。

提到保护管理经费不足

提到主要任务是申报尊胜陀罗尼经幢为全国第七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7)“双节”期间卫滨区文物安全检查情况、“国庆”期间卫滨区文物安全情况

“双节”期间卫滨区文物安全检查情况,时间2011年12月29日;“国庆”期间卫滨区文物安全情况,2011年10月30日

文中提到“在检查中未发现问题和隐患,要求平原乡的各行政村对田野文物进行规范管理,责任落实,避免推诿,确保文物安全。”

5、教育文化体育局

(1)卫滨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关于文物管理保护工作的总结

卫滨区教育文化体育局2013年11月20日发文,该文系2013年9月排查后的工作汇报,摘录内容

“二、分别成立了……水东经幢等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初步形成了区、乡(办事处)、行政村(社区)三级文物保护网络。……现正在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签订《文物管理保护责任书》”

“三、……完善了业余文物保护员管理制度,明确了他们的管理职责,并由各乡(办)及文物使用管理单位与保护员签订了保护责任书。根据实际情况,对辖区文物进行了分包,责任落实到人……”

分析:工作汇报中显示2013年11月时正在做的相关工作,可以反映出,之前的工作并没有做到位。比较的明显是此时还正在签保护责任书。

(2)文物管理所成立的请示、批复

卫滨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关于成立卫滨区文物管理所的请示

卫教(2009)号,卫滨区教文体局,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

卫滨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关于成立卫滨区文物管理所的请示

卫教文体(2013)85号,新乡市卫滨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文件,2013年7月31日印发。

关于区文化馆加挂卫滨区文物保护管理所牌子的批复卫滨编委(2013)10号,新乡市卫滨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2013年4月1日。

证明:经请示后,卫滨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14年4月1日已经“同意区文化馆加挂卫滨区文物保护管理所牌子,规格股级,设所长1名,人员编制从区教文体局下设事业单位内部调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3)卫滨区文物保护工作情况汇报

某某,受区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所做的汇报,2010年5月21日

“二、文物保护工作主要措施……,二是……成立了中召重修义勇武安王碑记、张固城越王赵佗墓、高村老君庵、丁固城明代石狮子等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初步形成了区、乡(办事处)、行政村(社区)三级文物保护网络。三是……做到了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保护人员或保护组织)的工作。

四、下步工作打算……,五是加强业余文物保护员的管理工作,完善区、乡(办事处)、行政村(社区)三级文物保护网络……”

(4)卫滨区文物工作汇报材料

某某,2012年9月16日在区政协调研中的报告材料。

“成立张固城、丁固城、中召、老君庵等文物保护小组,初步形成了区、乡(办事处)、行政村(社区)三级文物保护网络。”

证明:没有提到谁做的报告,以什么身份做的。

(5)卫滨区文物保护工作调研报告

“成立了中召重修义勇武安王碑记、张固城越王赵佗墓、高村老君庵、丁固城明代石狮子、尊胜陀罗尼经幢等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初步形成了区、乡(办事处)、行政村(社区)三级文物保护网络。完善了业余文物保护员管理制度,明确了他们的管理职责,并进行了业务培训,要求他们对所辖区域内的地上地下文物给予保护,并及时提供信息,以便我们采取措施,加强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特别是国保单位尊胜陀罗尼经幢,目前还存在着消防设施不足,防雷设施欠缺,排水、供电等设施简陋,管理监测设备不足等问题。

落款时间2012年6月28日。

分析:上述五份证据是卫滨区关于文物保护的,但是落款是教文体局的。故单独列为一组。其中证据1显示了号称早已做好的工作,还正在做。证据2显示2013年4月1日成立了文管所。

证据3、4、5是石某某所写的汇报文件等。

证明:石某某在汇报文件等文书中多次提到文物有“四有”措施,形成了三级文物保护网络。

6、处理

(1)中共卫滨区教文体局委员会关于对国保单位尊胜陀罗尼经幢被盗案件有关人员的处理决定

卫教文体发(2013)25号,2013年7月29日发文

免去石某某文化科科长职务,对担任文物保护员的郜某某。刘某某予以辞退。

(2)新乡市卫滨区监察局监察决定书

卫滨区“7.17”定觉寺文物被盗案责任追究通报,(2013)卫滨监决字2号,卫滨区监察局,2013年7月30日发文

给予卫滨区教文体局分管此项工作的主任科员李某某予以责任追究,进行诫勉谈话。

证明:行政处理结果。

7、保护工作材料

(1)文物局提供材料,现状文物保护情况

联系人石某某,

国保,尊胜陀罗尼经幢,东水东小学院内,70×40米,10米保护范围内不准建建筑物,卫河岸边、西环西邻。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情况说明

加盖有新乡市卫滨区教育文化体育局的公章,文件落款时间为2013.6.10

内容涉及到三处国保单位,主要为“唯独尊胜陀罗尼经幢在我区的西部,又是单体文物,又紧邻市西环路,违法分子易偷盗和运输,不出问题即可,一出问题,将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要求我们尽快做好以下工作:1、……2、安装监控系统。……3、建机房和值班室。……4、立保护标志碑。……5、安排值班人员。……”

分析:认识到了问题,但是处理结果?同时,该文件是向哪个部门提出的?

分析:2013年5月,网站上已经正式公布了国保单位名录,7月份经幢被盗。卫滨文教体局2013年6月的文件显示,已经发现经幢存在风险,但没有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作为直接责任人,石某某存在失职行为。

证明:石某某在经幢的保护问题上存在失职,尤其是经幢升级为国保单位后,没有做相应的工作。

8、尊胜陀罗尼经幢

(1)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尊胜陀罗尼经幢,唐代,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证明:涉案的尊胜陀罗尼经幢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经幢是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原来是第三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3)尊胜陀罗尼经幢申报材料

辅助证明经幢的价值。

证明:经幢的价值,及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9、职责

(1)卫滨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内设机构工作职责

下设“办公室、人事师资培训股、教育股、体育运动办公室、文化旅游办公室。”

其中文化旅游办公室的职责

分析:没有注明时间。这是什么时间的分工?从何时开始?为何没有提到文管办?

(2)文化科机构沿革及职责

分析:局分工,分工里不存在文化科。因为文化科是内设科室,没有编制。

(3)区教文体局领导分工

该分工加盖有卫滨区教育文化体育局的公章。

李某某:基财、人事、法规工作

丰伟亮:文化、文产、旅游工作

10、尊胜陀罗尼经幢被盗案卷

11、刑事判决书一份

尊胜陀罗尼经幢被盗案判决书,(2014)新刑一初字第1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12、工作笔记

4P160,4月19日,和文物保护员刘某乙谈了尊胜陀罗尼保护情况;4P162,5月17日,和文物保护员刘某乙谈了尊胜陀罗尼的保护情况;4P164,6月4日,和文物保护员刘某乙谈了尊胜陀罗尼的保护情况

4P164,7月17日上午,文物保护员刘某乙报告经幢丢失。

分析:工作笔记中,涉及尊胜陀罗尼经幢部门,与之交流的都是刘某乙

13、身份信息

(1)郜某某,身份信息,村委会副主任,平原乡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2)刘某某,身份信息,村委会委员;

(3)石某某身份信息及任命、职责情况;

14、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移送清单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新乡市卫滨区教育文化体育局主任科员)的证言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5)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

2、被告人郜某某的供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五.鉴定意见

(1)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文物鉴定意见书一份

豫文物鉴字(2013)第65号,鉴定时间2013年7月30日,鉴定人:刘小磊、余晓川、李中翔。

现存情况:幢座两件构件有三处明显新近磕损,另有一构件系新近受外力而破碎(原修补处);幢身呈斜面断为两截(旧痕)。以上情况对经幢本体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并造成经幢部分建造工艺及历史信息的灭失。

证明:经幢已经有了不可弥补的损伤。

上述证据业经法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郜某某、刘某某身为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某、郜某某、刘某某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三名被告人的辩解本院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郜某某、刘某某的辩护人的意见不成立,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本案发生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某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郜某某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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