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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目录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十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案例

湖南省工商局一官员涉嫌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被批捕

湖南一官员利用工作便利,徇私舞弊帮助他人在公务员考试中通过并被录用。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批捕了犯罪嫌疑人陈军志,这是湖南首例以该罪名决定逮捕的案件。

据介绍,陈军志系郴州市宜章县人,曾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教育处工作,为主任科员。2008年12月至2012年8月,他先后2次为考生骆某找人代考,使用假的临时身份证让代考人参加笔试。同时,利用自己参与招收公务员工作的职务便利,在笔试、面试前的资格审查等环节,使骆某顺利通过审核。最后,骆某通过他人代考,被录用为宜章县工商局公务员。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陈军志明知考生骆某的资料不真实,而利用审查资料的职务之便,使其通过资格审查,让代考人顺利参加考试,并在笔试通过后将考生骆某列入面试名单、预录取名单,其行为涉嫌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涉嫌6方面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其中包括明知是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而予以认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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