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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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0年5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5)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及未取得全国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在其私自开办的位于邓州市南环路与文化路交叉口的“某某门诊”内非法为湖北省襄州籍5名育龄妇女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仅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所开办的位于邓州市城区南环路与文化路交叉口的“某某门诊”内非法为湖北省襄州籍5名育龄妇女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正侧面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邓州市卫生局证明,证实李某某自2005年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2013年至2014年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事实。
3、“湍河区某某门诊”名片、固定电话查询情况,证实从湖北籍妇女处提取涉案名片上的固定电话系李某某所经营门诊的电话。
4、证人屈长福证言,证实李某某在邓州市城区南环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开设“某某门诊”的事实。
5、证人周某甲、陈某某、张某、赵某、陈某某、周某乙、林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彭某某的证言,证实在邓州市城区“某某门诊”进行性别鉴定并做引产手术的事实。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湖北籍育龄妇女辨认出照片中的李某某是做胎儿性别鉴定和节育手术的医生的事实。
7、邓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证实从李某某所开门诊处将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医用超声耦合剂、宫内节育器等物品扣押的事实。
并有报案证明、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移交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办医疗机构,擅自为多名育龄妇女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单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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