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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卖血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本罪客观特征集中表现为行为人将血液视为“商品”而组织他人加以出卖。“非法”是指违反我国献血法规定的无偿献血制度。无偿献血是一种纯属无私奉献的献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献血法》,在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无偿献血制度,意味着对卖血行为及组织卖血行为的坚决取缔。因此,组织他人卖血的行为是非法的。

目录

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男,1967820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5130日被羁押,同年32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公诉刑诉(2016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犯非法组织卖血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于2015130日非法组织王×、李×等6人到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体检中心卖血,卖血人员还未献血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梁×在现场被查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梁×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且被告人梁×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犯非法组织卖血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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