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组织卖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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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羁押,同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公诉刑诉(2016)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犯非法组织卖血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于2015年1月30日非法组织王×、李×等6人到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体检中心卖血,卖血人员还未献血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梁×在现场被查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梁×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且被告人梁×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犯非法组织卖血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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