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滑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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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滑冰协会于1956年加入国际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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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宣传和深入开展群众性滑冰运动,增强体质,发现人才,培养后备力量,抓好优秀运动队伍的训练,迅速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实现冲出亚洲、攀登世界高峰的目的。 研究制定滑冰协会的发展规划、管理法规和训练竞赛制度,以及全国竞赛计划、规则和规程,并报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根据国家体委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各地区间的滑冰协会的友谊。 审查、选拔与推荐国家队或国家集训队运动员、教练员,组织国家优秀运动队集训,组织参加国际重大比赛,办理有关国际竞赛事宜。 组织培养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申报运动员等级和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推荐并申报国际裁判。负责修改、审查竞赛规程和裁判法。 举办全国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和花样滑冰教练员学习班和座谈会、报告会,组织交流经验,考察和审查滑冰运动的国家级教练员。 负责协调和组织滑冰运动的科研工作。 指导各会员单位普及滑冰运动基本知识和基本技术。 研究和改进滑冰运动的场馆条件和运动器材。 组织滑冰运动的业务开展多种经营、积极创收、创汇,为发展滑冰项目筹集资金。
教练委员会
科研委员会
裁判委员会
新闻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滑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SKATING ASSOCIATION”,简称CSA。
第二条:中国滑冰协会是中华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滑冰联合会及相应的国际滑冰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本协会是自愿结成,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的体育政策,遵守体育道德风尚。贯彻执行,《体育法》,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普及、发展和提高中国滑冰运动,实施“奥运争光计划”、“全民健身计划”、建设体育强国,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扩大国际体育交流,增进人民的友谊服务。
第四条:中国滑冰协会受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并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滑冰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大力宣传和深入开展群众性滑冰运动,增强体质,发现人才,培养后备力量,抓好优秀运动队伍的训练,迅速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实现冲出亚洲、攀登世界高峰的目的。 研究制定滑冰协会的发展规划、管理法规和训练竞赛制度,以及全国竞赛计划、规则和规程,并报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根据国家体委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各地区间的滑冰协会的友谊。 审查、选拔与推荐国家队或国家集训队运动员、教练员,组织国家优秀运动队集训,组织参加国际重大比赛,办理有关国际竞赛事宜。 组织培养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申报运动员等级和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推荐并申报国际裁判。负责修改、审查竞赛规程和裁判法。 举办全国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和花样滑冰教练员学习班和座谈会、报告会,组织交流经验,考察和审查滑冰运动的国家级教练员。 负责协调和组织滑冰运动的科研工作。 指导各会员单位普及滑冰运动基本知识和基本技术。 研究和改进滑冰运动的场馆条件和运动器材。 组织滑冰运动的业务开展多种经营、积极创收、创汇,为发展滑冰项目筹集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为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及有条件的基层滑冰运动协会或俱乐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滑冰运动组织。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技术指导和咨询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组织国内外各类比赛等社会活动和被本协会选派参加国内外体育活动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常务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常务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常务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名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代表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观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力、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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