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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行车协会

中国自行车协会成立于1985年,是中国自行车行业的全国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社团法人。由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生产企业以及与其相关的生产、商贸企业、科研、教学单位和地方性协会自愿组成。协会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现有团体会员500余家,会员企业的产量和出口量约占行业总量的75%。近年来,我国自行车年产量一直保持在8000万辆以上,电动自行车年产量在3000万辆左右,每年约有近6000万辆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出口世界170多个国家。自行车行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目录

 
中文名
中国自行车协会 
外文名
China bicycle Association
名誉理事长
王凤和 先生
理事长
马中超 先生
秘书长
郭文玉 先生
 

发展历史

中国自行车协会成立于1985年,是中国自行车行业的全国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社团法人。由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生产企业以及与其相关的生产、商贸企业、科研、教学单位和地方性协会自愿组成。协会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现有团体会员500余家,会员企业的产量和出口量约占行业总量的75%。我国自行车年产量一直保持在80万辆以上,电动自行车年产量在3000万辆左右,每年约有近6000万辆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出口世界170多个国家。自行车行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建国以来,中国自行车企业由小到大,不断发展壮大。到上个世纪80年代,以凤凰、永久、飞鸽、红旗、五羊等国内自行车行业品牌企业为代表,行业基本上形成了整车和零部件齐备、配套完整的生产体系;进入90年代,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背景下,中国自行车产业更加积极地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为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逐步奠定了自行车生产、消费、出口大国的国际地位;本世纪以来,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产业持续快速发展,行业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产品品种丰富、规格齐全,满足了国内外广大消费者多层次的需求,行业取得了历史性的发展成就。

传统老字号自行车品牌宝刀未老,正在积极进行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以此来推动发展方式的转变;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企业后起之秀不断创新,在选材、工艺、设计上精益求精,以此来适应日新月异的市场变化需求。中国自行车行业“十二五”规划蓝图已经描绘:经济总量将稳步提高,产业结构调整将深入进行,国际影响力将大幅提升。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坚持行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通过改革不断完善自我,通过开放不断扬长避短,行业发展必将实现新的飞跃,举世瞩目的自行车大国必将成为自行车强国。

业务范围

1 向政府有关部门呼吁反映会员的合理愿望与诉求,宣传贯彻政府部门与行业相关的方针政策,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2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向政府部门提出制订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3 参与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技术、安全标准的制订修订与宣传贯彻工作;

4 为会员提供国内外信息和咨询服务;

5 协助会员组织职工职业培训;

6 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参加国内外展览会等交流活动;

7 与国外相关组织保持对话沟通机制,宣传中国自行车行业;

8 在各种国际贸易纠纷中起协商、组织应对作用;

9 宣传自行车文化;

10 按会员要求开展其他各种有利于行业的活动。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中国自行车协会,英文名称:CHINA BICYCLE ASSOCIATION,缩写为:CBA。

第二条 本会是由自行车生产、商贸企业,地方性行业组织,相关科研、教学单位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和任务是:把科学发展观作为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广泛联系国内外自行车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和同业组织,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促全行业持续健康地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以下工作: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基础资料;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节会员纠纷,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促进自行车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政策、国内外技术和市场等信息,组织交流活动,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建立协会网站;

(五)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单位培训各类专业人才,提高其科技、经济管理人员的素质;

(六)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代表行业参加国际自行车行业的有关组织和会议,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通过组织参加国际自行车展等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七)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帮助会员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和国内产业利益;

(八)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以及有益于会员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及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自行车行业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长期在自行车行业工作,担任或曾担任技术业务骨干的有关人员,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可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可向本会提出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诊断和指导的申请;

(六)有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自行车行业的行规行约;

(二)遵守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生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为本会撰写学术论文;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一般应是该单位的现职主要领导,单位调整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3月15日第八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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