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 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个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珍贵文物。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是指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各项珍贵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珍贵文物具体包括
-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资料与实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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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
第三百二十五条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论处。新刑法将此行为规定为单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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