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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毁文物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损毁,在这里是指由自己的过失行为如失火、过失引起爆炸、过失污损、过失摔破等致使珍贵文物损坏和毁灭。所谓造成严重后果、则是指造成国家特别珍贵的文物损毁或者损毁珍贵文物数量较多以及国家重点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损毁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数量较大的等情况。虽有过失损毁的行为,但所造成的后果不属严重,则仍不能构成本罪。

目录

过失损毁文物罪,是指,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案例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225日出生于河南省辉县市,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过失损毁文物罪,于20149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公诉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过失损毁文物罪,于20155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明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53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辉县市百泉湖风景区游玩时,在“课桑亭”内攀爬亭内石碑,致使石碑翻倒损毁。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该石碑是国家三级文物。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物证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申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杨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并供认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453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辉县市百泉湖游玩,在课桑亭内攀爬亭内石碑时,致使石碑翻倒,造成石碑损毁成两截。该碑为记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百泉”的重要史料,为三级文物。该碑石榫的断开及碑阳碑阴文字的损坏,对其整体历史和艺术价值造成较大的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损害石碑照片、被告人杨某某身份信息、报案材料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申某某、吕某某、付某某等人证言、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文物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对上述证据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过失损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过失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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