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库-中国往事  > 所属分类  > 
[0] 评论[0] 编辑

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目录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十四)商检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报检的商品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证明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验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相关案例

吴某某商检徇私舞弊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某,原系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负责受理报检、计费、收费、签发检验检疫通关证明等。2002年3月至2003年5月,吴某某接受报检员徐某某等的请托,为徇私情,在明知报检的出境货物未经过产地检验检疫部门检验的情况下,擅自签发内容为“上述货物业经检验检疫,请海关予以放行”的《出境货物通关单》,致使产地系本市及外省市的126批未经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得以在上海口岸报检通关。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吴某某犯商检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商检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报检的商品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证明结论的;2.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4.其他伪造检验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附件列表


0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俄亥俄州    下一篇 崖州民歌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 友情链接:
  • 中原企业家
  • 华锐社区
  • 法学学习
  • 故事库
  • 舆情信息
  • 郑州商业观察
  • 美丽中国
  • 药食同源
  • Lovely China
  • 纯欲天花板
  • 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