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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所谓出售,即出卖,是指把手中的出入境证件出卖给他人,以换取金钱、财物或其他物质性利益的行为。既包括先收集、购买、骗取后再出卖,也包括将自己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出卖。但行为人出卖的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出入境证件,即由国家机关依法颁发的出入境证件。至于该真实的证件是否超过有效期限,则不影响本罪成立,倘若出卖的是伪造或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则不应构成本罪,对之应当以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论处。

目录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是指出于营利的目的,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米××,男,21岁(1994728日出生)。因涉嫌犯骗取出境证件罪于2014828日被羁押,同年9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取保候审,2015930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排××,男,22岁(1993717日出生)。因涉嫌犯骗取出境证件罪于2014829日被羁押,同年9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取保候审,2015930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51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排××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于2016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5月至6月间,被告人米××、排××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天津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北京校区,通过艾×(另案处理)出具了伪造的加盖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公章的空白《北京高校非京籍大学生在学证明》二张。后二被告人收取非在京高校就读的阿×1、阿×2人民币各5万元,全程带领二人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骗领护照各一本,后被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米××、排××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  之规定,应当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排××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均表示自愿认罪,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艾××、阿×1、依×、阿×2的证言,辨认笔录,归案说明,到案经过,出入境证件申请材料,出入境查询记录,在学证明,工作说明,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米××、排××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排××向他人出售护照,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米××、排××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米××、排××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分别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米××、排××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米××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排××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米××、排××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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