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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走私罪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目录

第四百一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十三)放纵走私案(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

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案例

江门海关缉私局原副局长放纵走私受贿被判刑6年

因犯受贿罪、放纵走私罪,原广东江门海关缉私局副局长李文健,27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据该案审判长龚凌介绍,2007年8月至2008年春节期间,李文健利用担任江门海关缉私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冯国驹请托,同意将涉嫌走私的“珠香1317”、“珠桂6183”两艘港澳流动渔船按非法入境流动渔船处理,并交由船主领回,后收受冯国驹贿送的人民币1万元。此外,李文健还收受走私分子方国容贿送的港币6万元,对方国容等人的走私行为予以关照。

根据此案判决书,2007年年底至2008年3月,李文健在担任江门海关缉私局副局长并分管情报处、海上缉私处期间,明知走私分子方国容在江门海关关区管辖范围内进行海上走私,为徇私情,非但未组织行动查处,反而告诫方国容不要留下走私的记录,以免被严惩,并向方国容透露江门海关侦办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的对该案的判决结果是:李文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犯放纵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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