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春立
- 中文名
- 谷春立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籍贯
- 辽宁葫芦岛
- 出生日期
- 1957年7月
- 毕业院校
- 东北大学
- 民族
- 汉族
- 学位
- 博士
- 入党时间
- 1984年
- 参加工作时间
- 1975年8月
目录
1975年,辽中县长滩乡东长村知青;
1978年,东北工学院沈阳分院机械系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专业学习;
1982年,沈阳化工设备总厂秘书、车间副主任、技术科长;
1990年,辽宁省计委长期规划处主任科员、办公室党组秘书、人事处副处长;
1993年,辽宁创业集团总经理助理兼综合业务部部长;
1994年,辽宁省国际工程咨询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
1995年,沈阳市计经委专职委员;
1995年,沈阳市经贸委专职委员;
1996年,沈阳市经贸委副主任;
1998年,沈阳市纺织局局长、党委副书记;(1997—2000在东北大学文法学院科技哲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哲学博士学位)
2001年,沈阳市经贸委主任、党组书记;
2002年,沈阳市市长助理、铁西区委书记、代区长,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02年,沈阳市委常委、铁西区委书记、区长,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2005年,沈阳市委常委、铁西区委书记;
2005年,鞍山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06年,鞍山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0年,鞍山市委书记;
2013年01月—2015年08月,吉林省副省长。
2015年8月1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吉林省副省长谷春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8月7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吉林省副省长谷春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2015年8月18日,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举行,决定免去谷春立的吉林省副省长职务。
2015年9月,吉林市人大常委会接受了谷春立辞去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谷春立的代表资格终止。
2015年10月30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吉林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谷春立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谷春立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干扰、妨害组织审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收受礼金,为其妻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挥霍浪费公共财产,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借用国有企业车辆,接受公款宴请,多次出入私人会所。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务问题涉嫌犯罪。
谷春立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谷春立开除党纪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10月30日,据高检网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吉林省原副省长谷春立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6年10月18日,据高检网消息,吉林省原副省长谷春立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谷春立利用担任中共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区委书记、区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鞍山市委书记、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6年12月2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谷春立受贿一案。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谷春立利用担任中共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区委书记、区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鞍山市委书记、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发展、项目建设、融资贷款、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65.748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谷春立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谷春立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谷春立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记者、各界群众五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17年3月31日,黑龙江哈尔滨中院公开宣判吉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谷春立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谷春立有期徒刑12年,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2002-2015年,谷春立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365万余元。谷春立表示接受判决,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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