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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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北京一国税局干部违规发放发票 抵扣税额800万
案情回放
孙某是某区国税局的一名干部。2000年9至l0月间,孙某在向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在该公司没有专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版)审批手续,又没有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的情况下,擅自向该公司出售专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版)1605份,其中265份被该公司经营者赵某(在逃)虚开,其中的55份发票被抵扣,抵扣税额达800多万元。
在此期间,孙某还多次收受赵某贿赂,总计20余万元。
昌平法院最终以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和受贿罪合并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6个月,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405条第1款规定: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孙某受贿行为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并不存在牵连关系,不能择一重罪处罚。因为徇私舞弊违反规定发售发票不是受贿的必然结果,两种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徇私舞弊违反规定发售发票也不是受贿的方法或者目的。
新的立案标准规定,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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