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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持械劫狱罪

所谓劫狱,是指采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劫夺狱中在押的罪犯。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如采用聚众持械冲进监狱,杀伤、杀害监管人员,砸毁、破坏监狱设施、抢夺、抢劫枪支、弹药、交通工具,绑架人质进行威胁,药物麻醉监管人员等方法劫夺在押罪犯;或者声东击西,采用暴力调离监管人员,以便于狱中人员逃跑;等等。

目录

聚众持械劫狱罪,是指狱外的人聚众持械劫夺被监禁在狱中的罪犯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七条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认定

在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划清本罪与组织越狱罪的界限。

组织越狱罪,是指狱中的罪犯纠集在一起,在首要分子的组织、指挥、策划下,有组织地逃往狱外的行为。本罪与组织越狱罪的相同之处:

1)侵害的客体相同;

2)主观故意相同;

3)犯罪表现形式相同,都是以共同犯罪形式出现,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地集体实施的。

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主体要件不同,聚众劫狱罪是由狱外人员实施的行为;而组织越狱罪是狱内的罪犯,在首要分子的指挥、策划下,集体逃往狱外的行为。

典型案例

被告人魏某,女,1979822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199810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14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7895日出生,农民。1997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19983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持械劫狱罪,于1999213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男,19681130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持械劫狱罪,于1999213日被逮捕。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魏某犯故意杀人罪、聚众持械劫狱罪,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持械劫狱罪、抢劫罪,被告人郑某犯聚众持械劫狱罪,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魏某辩称:自己是在与许妹扭打中用刀刺中许妹右颈部、左大腿,不是故意杀人;有自首情节,并做过人工流产。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魏某没有杀害许妹的故意,只是扭打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魏某不构成聚众持械劫狱罪;魏某有自首情节,是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辩称,抢劫犯意是颜祖庆提出的。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抢劫的对象不是金融机构,属一般抢劫,尚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有聚众持械劫狱罪不能成立;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辩称,其不知道王某是到看守所劫人。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持械劫狱罪。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魏某系恋爱关系。19981030日下午,魏某见王某驾驶摩托车载着被害人许妹,即上前责问王某与许妹是何关系,并谩骂许妹,引起争执、斗殴,后被人劝阻。为此,魏某心怀怨恨。次日上午7时许,魏某途经许妹的水果摊位时,又与许妹发生口角。魏某即返回自己的发廊取了一把双刃尖刀插于腰间,再次来到许妹的摊位,与许妹争执、扭打。扭打中,魏某拔出尖刀刺向许妹右颈部,致许妹倒地,又朝许左大腿外侧刺一刀,后被在场群众拉开。魏某逃离现场,于当日到派出所投案,被羁押于政和县看守所。许妹被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许妹系颈部右侧刺伤,创腔经右锁骨上窝切断右锁骨下动脉,进入右胸腔,刺破右肺上叶,造成血气胸而死亡。

199811月,被告人魏某因计划外怀孕,自愿在政和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人工流产。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罪在福建省政和县看守所服刑,对看守所的情况比较熟悉。被告人魏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羁押在政和县看守所后,王某产生从看守所将被告人魏某“救”出的念头,并为此购买了铁管、螺丝刀、手电筒、假警服、鞭炮等作案工具。1999117日下午4时许,王某乘车到政和县石屯镇松源村其表兄即被告人郑某家并告知郑晚上要到政和县看守所“救”出魏某。晚饭后,王某在郑某家换上假警服、戴上假警帽,携铁管、螺丝刀、鞭炮等,骑自行车离开郑某家。当晚11时许,王某进入看守所,将值班室窗户护栏拉弯入内,用螺丝刀撬开办公桌抽屉,盗出监房钥匙,又将看守所北面围墙用铁管撬开一个大洞。进入监舍后,王某用钥匙打开8号女监房,将正在睡觉的魏某叫出。魏某穿好衣服与王某一起走到监房外走道上,王叫魏往前走,魏某听出是王某的声音,便问:“怎么是你?”王说:“来救你!”二人从看守所围墙洞口钻出后,骑自行车逃跑。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魏某来到郑某家,要郑帮助找柴油三轮车。郑某带王某到本村陈富康家附近,后由王某自己去叫开陈家门,郑返回家中睡觉。随后,王某以100元的价格包乘陈富康的柴油三轮车连夜赶到邻县松溪县城,在一旅社住下。早上650分,公安干警在松溪县旧县检查站将一辆开往浙江龙泉的班车拦下,查获了被告人王某、魏某。被告人郑某亦于当日被刑事拘留。

另查明,1999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颜祖庆(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携带作案工具潜入政和县澄源县邮电支局,将值班员许永秀捆绑、打伤后,劫取保险柜一个,内有现金32元、总面值79.65元的邮票和空白支票等。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因琐事持刀杀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从监所逃离,又构成脱逃罪;被告人王某、郑某明知被告人魏某是犯罪人,而帮助其逃匿,均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的行为,还构成抢劫罪。起诉书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三被告人犯聚众持械劫狱罪的罪名不能成立。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持械劫狱罪、被告人王某抢劫的对象不是金融机构、被告人魏某系怀孕的妇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972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魏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人王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3.被告人郑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王某、郑某服判。魏某不服,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魏某上诉称,其系无意刺中许妹颈部和左大腿,无脱逃故意,且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魏某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项的规定,于199992日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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