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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监管秩序罪

严厉打击破坏监管秩序罪活动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监管场所秩序的稳定,保障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利进行是监所检察部门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作为法律监督部门,这种独特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够深入到罪犯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打击破坏监管秩序犯罪,维护监管秩序,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大有作为。

目录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殴打监管人员的;

()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典型案例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昌威,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1511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595日起至2018114日止)。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122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立案侦查。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刑执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昌威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62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昌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121213时许,被告人许昌威在江苏省宿迁市看守所第五监区501监室内,因琐事与同监室在押人员王某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殴打,被告人许昌威将被害人王某上颌两颗门牙打折脱落。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许昌威曾因犯抢劫罪于20159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7日被逮捕,201511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595日起至2018114日止。2015121日该判决生效,并于同年124日交付执行。案发时被告人许昌威属于待交付执行的已决犯。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昌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蔡某、陈某、丁某、付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伤情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许昌威及相关人员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昌威作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破坏监管秩序,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昌威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昌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  第(四)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一条  、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昌威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犯抢劫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十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1222日起至20196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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